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锁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锁星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在组织考核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违规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等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以高于市场价格向企业出售房产,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案件查办、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锁星身为长期在政法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处心积虑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上目无组织,我行我素,任人唯亲;工作上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法活动;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把司法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和干部形象,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锁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锁星简历
刘锁星,曾用名刘锁兴,男,汉族,1957年4月生,黑龙江鸡西人,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4.12—1987.10鸡西市城子河区燃料公司工人
1987.10—1987.11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1987.11—1989.07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
1989.07—1992.02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办公室主任
1992.02—1992.08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992.08—1993.02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审查起诉科副科长
1993.02—1996.10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审查起诉科科长
1996.10—1999.06虎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1996.09—1998.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6—2000.05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0.05—2003.08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3.08—2011.11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11.11—2011.12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11.12—2012.01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2.01—2016.12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6.12—2017.04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7.04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