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鹤鹏,1964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原黄山市屯溪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原屯溪区应急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经屯溪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屯溪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曾鹤鹏开除党籍处分;由屯溪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月21日,中国检察网披露该案更多细节。
【侵吞单位加油卡、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至2016年,曾鹤鹏在担任屯溪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屯溪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单位加油卡占为己有、企业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21545.16元。
其中,曾鹤鹏以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单位加油副卡等方式,侵吞单位加油卡油款共计68545.16元。
2015年,区某中心违规组织黄山一汽车销售公司职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申领培训补贴作为该中心收入。曾鹤鹏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仇某某商定后,以将2015年培训补贴收入全部给予企业为由(此前是给予50%),于2015年12月7日,以支付“2015年企业组织培训补贴”名义从该中心又转账4.32万元至公司,意图通过仇某某现金交付占有该款。
后因就业局出纳章某甲的哥哥章某乙在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仇某某)购车,曾鹤鹏在仇某某、章某甲配合下,于2016年2月4日,以购车抵车款方式,将该款转移至章某甲手中,由其代为保管。
因曾鹤鹏先后多次被举报至纪检部门,自感“风声紧”,为掩盖犯罪事实,其又安排章某甲于2016年4月7日,将该款转账至仇某某个人账户,由仇某某代为保管,直至2021年5月9日,仇某某代其将该款退缴。
此后曾鹤鹏变本加厉,侵吞公款的方法更加肆无忌惮。
2015年,在该中心未实际组织黄山某公司职工开展创业培训的情况下,曾鹤鹏指使中心副主任胡某甲虚假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并于2015年12月11日,以向该公司支付“2015年创业培训单位组织费”名义,从该中心转账4.02万元至公司,曾鹤鹏与该公司商定,通过换取等值购物卡方式占有使用该款。
后因陆续被举报,曾鹤鹏自觉“风声紧”,除于2017年7月7日从张某某手中领走0.5万元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外,余卡一直未敢领取,直至案发。
此后,曾鹤鹏以同样的方法,陆续通过黄山市某光电科技公司、某家电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某食品公司等,套取公款。
【收受购物卡帮助他人违章搭建,以借为名索贿9万】
2011年至2017年,曾鹤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2万元。
2011年,曾鹤鹏利用其担任屯溪区某局局长兼某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黄山市一科技有限公司挂牌某镇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并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所送大润发购物卡1万元。同年6月,曾鹤鹏以借为名向沈某某索贿9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曾鹤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河南某厂承揽某局印制业务上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该厂业务员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2017年9月,胡某乙在屯溪区经营的徽菜楼违章搭建,被屯溪区城管执法队制止。为请托曾鹤鹏帮忙,胡某乙送给曾鹤鹏大润发超市价值0.2万元的购物卡。后在曾鹤鹏干预下,城管执法队未再制止胡某乙违规搭建。
另查明,案发后,曾鹤鹏亲友已代其退出上述全部贪污、受贿款,共计353545.16元。
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曾鹤鹏于2021年3月16日被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9日经检察院决定,其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1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2021年6月9日,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鹤鹏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鹤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鹤鹏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