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被告人夏建国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夏建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夏建国利用担任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上海电机学院院长,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学校建筑工程、销售产品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7.35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夏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夏建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夏建国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夏建国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全部受贿犯罪所得,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夏建国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