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严查重点领域虚假诉讼。
这些情况要引起法院警惕
《意见》首先明确了何为虚假诉讼: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同时,《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严格审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这些领域是虚假诉讼“高发区”
《意见》指出,要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对上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此外,应加强执行审查,严查虚假非诉法律文书。重点防范依据虚假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行为。在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当事人存在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嫌疑的,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实质审查。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和公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这些人参与虚假诉讼要严惩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规定:审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在询问当事人之前或者证人作证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涉嫌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这类案件要整治
各类“经济纠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等幌子施虚假诉讼之实。对此,《意见》提出,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出借人现金来源、取款凭证、交付情况等细节事实进行审查,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当地交易习惯、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等事实对借贷关系作出认定。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闭环”转账、循环转账、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同时,严查借贷本息,依法整治违法民间借贷。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逃避执行、逃废债务的,对原告主张不应支持。通过“断头息”、伪造证据等手段,虚增借贷本金的,应当依据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以“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名义从事高利贷的,对于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
《意见》还要求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保持高压态势,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并且,依法认定犯罪,从严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还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积极探索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和信用惩戒机制,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惩戒增加虚假诉讼人员违法成本,积极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高效发展。
网站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