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唐某某、吴某某、韦某某、罗某某四人分别起诉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霞副院长、省政协委员代表、省信访局工作人员一行30余人到庭参加庭审旁听。
该四案经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10月30日,唐某某等四人向省公安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省级开发区使用的印章在省公安厅备案的备案信息内容的政府信息”。省公安厅收到唐某某等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对唐某某等四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可通过相应渠道向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在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四人不服,诉至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省公安厅已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回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唐某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唐某某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阳中院。二审认为,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法[2002]38号)的相关规定,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印章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应由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在辖区的县级公安机关保存。省公安厅作出的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唐某某等四人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应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据此,贵阳中院当庭评议后,依法宣判驳回唐某某等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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