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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模式下,减刑、假释案件怎么办?|办案要务大家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1/8/28 0:00:00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真正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在监狱巡回检察模式下,为依法保障服刑罪犯获得公平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变更中检察权良性运行,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督促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确保每一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

巡回检察模式下

减刑、假释案件由谁来办

在派驻模式下,是否会出现“熟能生懒”甚至是“熟能生腐”?程序上的不规范问题,隐藏在违规减刑、假释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能否被真正发现并得以纠正?在巡回检察模式下,应当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简而言之,应当首先解决好“人”的问题,即进一步理顺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谁来办的问题。

办案主体需要进一步整合与优化。开展巡回检察,省级、市级检察院可以辖区内现有的派驻监狱检察力量为基础,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办案队伍,对辖区内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实现“集中调配、协作共享、系统管理”。实践中,可结合辖区内监狱数量、案件基数等情况,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不同批次的减刑、假释案件可由不同办案组负责办理;必要时,省级院还可组织对辖区内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跨区域交叉办理;当然,按照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同批次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开庭、裁定等环节均应由同一办案组负责。

专业素能必须适应新形势下办案需要。根据减刑、假释案件专业办理需要,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强化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程序方面,对监狱提请、法院审理及裁定工作的流程性规定必须全盘熟悉和掌握;实体方面,核心在于真正领会和把握好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涉及减刑、假释源头环节的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等都是办案检察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监督重点。

司法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办案主体需严格按照检察官职权清单要求,履行好每一环节的监督职责,如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应严肃追责。同时,要着力优化业绩考评工作机制。根据减刑、假释案件纠错特点,考评的主要指标应是考量办案检察官是否依法依规依纪办案。对此,可通过对一定数量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展相应的监督活动,评查案件办理质效。

巡回检察模式下

减刑、假释案件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流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解决好“人”的问题基础上,紧扣关键节点,确保监督过程全覆盖。

做实对重点人员和源头环节的监督。坚持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减刑、假释办案工作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依托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系统,将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罪犯、多次加分罪犯等作为关注重点,对相关人员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岗位分配、监区调动、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建立相应数据库,详细了解和动态掌握刑罚变更执行源头环节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异常现象和不当情形,为客观、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打牢基础。

对提请活动监督应重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结合上述监督所掌握的情况,对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应通过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对服刑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工作。对减刑、假释提请活动的监督,还可考虑将监督关口前移至监区呈报阶段,随机抽取相应监区开展实地调查,审查宣传动员、评议呈报等工作是否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重点审查是否严格按照择优呈报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是否存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未呈报等情形。

对审理和裁定活动的监督应注重监督实效。对于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重点围绕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与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相关的核心问题进行发问和质证,当庭发表出庭意见,确保庭审取得应有效果。对减刑、假释裁定开展监督时,应严把法律关、程序关,既关注裁定结果是否准确,法律事实认定是否全面,法律条款适用是否恰当,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调整减刑幅度是否合理;又要从细微之处着手,审查裁定文字表述是否规范,送达执行和文书公开是否及时,切实维护减刑、假释裁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确保案件材料真实完整、办案程序合法,更要实质性审查罪犯是否真正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综合考量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巡回检察模式下

如何办好减刑、假释案件

巡回检察模式下,应当健全标准化监督机制,打牢客观公正履职基础,使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都办成好案、办成铁案。

统一执法尺度标准,打造规范化监督流程。涉及减刑、假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面广量大,应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在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假释考验期、从严标准等方面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要点》,综合案件受理、书面核实、调查核实、庭审监督、裁定监督等方面绘制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流程图,将法律条文图表化、直观化。通过打造规范化监督流程,力求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使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全程留痕,监督到位。同时,针对法律、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政策时有调整、变化,导致减刑、假释标准不够明确、尺度不够统一等问题,检察院、监狱、法院等职能单位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围绕如何更精准把握提请减刑、假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更好地量化财产性判项履行的规范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交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就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和尺度形成一致意见。

强化约谈力度,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当前部分省份出台了有关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的办法,要求监狱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根据考核结果排序情况,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现实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因素,确定拟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这类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刑、假释提请工作的公平公正,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在某批次减刑、假释工作中,难免仍有部分符合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实际执行期间、行政奖励、计分考核等条件优于或相当于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条件,但未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罪犯。对此类人员,应当强化约谈力度,着重调查了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按照法定流程开展减刑、假释提请工作,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廉洁的行为,以及是否有其他异议,等等。

反向审视已办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以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对一段时期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回头检视,重点核查具有特殊身份、起始时间早、减刑幅度大、考核计分高等重点案件,同时反向审视检察机关自身是否存在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未及时纠正等问题。更加积极地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深入化、规范化,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注重对减刑、假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在向监狱、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之前,强化沟通交流,交换意见和看法,加强释法说理,不断提高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质量与精准度,力求以一案治理一片,以一域服务全局。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检察院检察长赵萍、办公室主任季军)

(网站编辑: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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