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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院长兼任公安厅党委书记,涉嫌违法

来源:推动公平与正义 作者: 时间:2021/6/5 0:00:00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二十二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兼任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的新闻报道让人感到震惊。

据“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山西政法”报道《山西召开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誓师大会 楼阳生作批示》,5月31日,山西省委平安山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全省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誓师大会暨省委平安山西建设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省委书记楼阳生作出批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商黎光作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志川、省政协副主席席小军、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出席会议,省法院院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孙洪山主持会议。


据来自官方的报道,孙洪山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位省级法院院长同时兼任省级公安厅“一把手”的官员。


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认为,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形成有效的权力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如此兼职将使权力制约变得形同虚设,大大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从而从根本上破坏法治建设。


附孙洪山同志个人履历

孙洪山,男,汉族,1968年1月生,山东莱州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现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1986.09--1990.08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

1990.08--1993.08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司法局科员(其间:1990.10--1991.08山河屯林区司法局锻炼)。

1993.08--1996.07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1996.07--2000.03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政法委副书记。


2000.03--2001.10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办公室主任(其间:2001.01--2001.10黑龙江省委驻穆棱市农村重点工作推进组组长)。

2001.10--2011.10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其间:2002.03--2004.1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

2011.10--2013.0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执行局局长。

2013.01--2018.0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3.12正厅级)(其间:2014.09--2017.06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16.06--2016.10参加中央专项巡视工作,任巡视组副组长;2017.09--2018.01中央党校第43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8.02--2018.1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厅长级)。

2018.11--2019.0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9.0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1.05-- 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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