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史文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史文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品行恶劣,胆大妄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大搞家族式腐败;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刑事案件处理、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史文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史文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史文清简历
史文清,1954年10月生,蒙古族,辽宁法库人,1974年11月入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1971.03 吉林省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综合加工厂工人、会计,供销社人事干事
1975.07 吉林省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乌兰花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8.09 吉林省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秘书股股长
1979.08 吉林省哲里木盟委办公室调研室干事
1982.02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其间:1984.10-1986.08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大专班脱产学习)
1987.01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委书记
1989.09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
1993.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调研室副主任(副厅级)
1994.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局级秘书
(1992.09-1995.07在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2-1998.0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1996.10明确正局长级)
1998.0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挂职)
1999.1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
2000.0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1998.09-2000.12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4.03-2005.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20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7.01 黑龙江省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7.12 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08.01 江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10 江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赣州市委书记
2011.04 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
2015.01 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5.01--2015.02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赣州市委书记
2015.02--2018.01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据人民网资料 )
网站编辑:潘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