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24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傅国庆向社会各界通报了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刑一庭副庭长蒋海年公布了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省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连续五年保持下降趋势,2021年比2017年下降了58.5%。
一、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
(一)聚力重拳出击,加大惩治力度。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取得良好效果。自2021年7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毒”案件960件,判决被告人163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66人,重刑率达16.25%,比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11.67%;毒品案件缓刑率为6.78%,比普通刑事案件低11.52%。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中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高的坚决适用死刑。
(二)聚焦质效提升,推动规范审判。山东高院及时编发毒品案件量刑规范典型案例,统一毒品案件裁判尺度。2021年,山东高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订并发布《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管辖权、技侦证据使用等疑难问题,对全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和量刑规范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三)聚能宣传发动,拓展禁毒宣传。坚持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主动向社会通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通过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大禁毒宣传。根据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先后发出加强寄递行业管理等多份司法建议,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特别是始终把青少年禁毒教育作为重中之重。今年,围绕“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宣传主题,以山东高院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为平台,通过法院开放日、法治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向青少年宣讲毒品的社会危害。6月1日,山东高院联合山东广播电视台开展网上直播,为全省中小学生讲解毒品预防知识,实时点击播放量达52.4万人次。在做好线上宣传教育的同时,全省法院先后组织1000余名青年志愿者进学校、下农村、进社区开展禁毒宣传,覆盖人数3万余人次,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出了“毒品犯罪,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二、全省毒品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近年来,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全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毒品犯罪进一步向农村渗透。随着禁毒力度的不断加大,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把毒品生产、交易转移到偏远农村地区。另外,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吸毒人员人数增加,其返乡后又成为农村毒品市场的推手,对农村安全和稳定造成较大隐患。2021年7月以来,毒品犯罪中农民身份罪犯为546人,占全部毒品犯罪总人数的33.4%。
(二)涉案新型毒品占比进一步增长。新型毒品在毒品交易市场上不断涌现,涉案毒品除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常见种类之外,还有“甲卡西酮”、“止咳水”、“聪明药”、“合成大麻素”、“裸盖菇”等新类型毒品,这些毒品外型新颖,有的还被包装加工成巧克力、汽水、糖果等,极具迷惑性。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辨毒、识毒的能力。
(三)毒品交易网络化特点日益突出。各种社交软件成为毒品犯罪新途径,犯罪分子借助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毒品买卖双方无需见面,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线上软件即可完成交易,同时将毒品货物通过快递等方式交付,毒品交易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隐蔽化。
(四)涉毒人员低龄化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普遍心理素质不成熟,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到金钱诱惑,再加上交友不慎,家庭、学校疏于管理等原因,有的未成年人便接触、沾染上了毒品,有的甚至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从掌握的情况看,近年来涉毒品犯罪人员、特别是吸毒人员低龄化的趋势较为明显。
典型案例
案例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例3归国留学生通过网络走私毒品案
案例4贩卖新型毒品“裸盖菇”案
案例5医药销售代表贩卖国家管控药品案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11月始,被告人孔某甲以带未成年人被告人孔某乙(时年15周岁)旅游为借口,引诱孔某乙参与毒品犯罪,后又指示、安排孔某乙保管、运送毒品及保管毒资。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孔某乙处依法搜查,当场扣押冰毒120袋,共75.34克。经查,被告人孔某甲伙同孔某乙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共计贩卖冰毒170袋,共计107.1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贩卖毒品107.1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孔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孔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警示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孔某甲利用、教唆孔某乙帮助其贩卖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此,强烈呼吁广大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及时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与交友情况,增强子女辨毒识毒禁毒的意识,避免误入歧途。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听信罂粟可以治病的传言,明知种植罂粟违法,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3090株。次年,公安机关将其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罂粟原植株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3000株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警示意义】
罂粟是多种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种植。近年来,在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高压打击下,该类案件逐渐减少,但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是因为对种植罂粟的危害认知不全面,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听信他人所谓罂粟可以治病的传言而种植罂粟,虽没有贩卖的目的,其行为亦构成犯罪,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所以,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一时糊涂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3归国留学生通过网络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美国上大学期间接触到毒品大麻。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回国后,通过网络联系美国一出售毒品大麻的男子,向对方支付467美元购买大麻油。对方收款后,将1.19克大麻油及吸食毒品工具由美国快递至济南市某小区速递易。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至速递易取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尽管大麻类产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公开销售,但鉴于大麻类产品自身的成瘾性和对身体的危害性,在我国属于毒品范畴。被告人王某某回国后通过从海外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境外购买大麻油到国内,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人生中留下一个抹不去的污点。在此提醒到国外留学的年轻人或者去国外旅游的公民,不管国外对买卖成瘾性产品是否认定为犯罪,一定要遵守我国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切记要远离一切毒品,珍爱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4贩卖新型毒品“裸盖菇”案
【基本案情】
罪犯米某某(已判刑)自2016年底开始种植含有赛洛西滨成份的裸盖菇,并将种植的裸盖菇直接贩卖,或者加工成巧克力贩卖。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7次向米某某购买上述裸盖菇35克、用裸盖菇制作的巧克力152块重约1520克,然后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5360元。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为对外贩卖,通过中间人向米某某购买,并由米某某将5块重约50克的用裸盖菇制作的巧克力直接邮寄给买家,吴某某从中获利2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本案的其他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警示意义】
贩卖裸盖菇犯罪系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裸盖菇是一种原产于境外的毒品衍生物,属于一种神经毒素,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毒品毒性非常大,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致幻效果。犯罪分子还会将毒品制成巧克力对外出售,伪装性、欺骗性更强。我们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特别是青年朋友们,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好奇心和猎奇心,尤其是在参加音乐节、酒吧聚会的时候,不要为追求刺激,轻易尝试他人推荐的各类所谓的“新品”。还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进一步增强识毒禁毒意识,如果发现微信朋友圈、网络上的各种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要主动报警,共同维护清朗的社会环境。
5医药销售代表贩卖国家管控药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从事医药销售的便利,分别从济南某区诊所购进新泰洛其900余瓶、联邦止咳露150余瓶,分多次贩卖给被告人卢某某。2019年3月,被告人游某某利用其作为药品推销业务员的便利,从济南某区卫生室以顶账的方式购买13盒奥亭,后出售给卢某某。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制药公司做销售代理期间,利用工作便利自济南某区诊所购买奥亭16盒,后转卖给卢某某。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卢某某把从上述被告人处购买的一部分药品出售给他人牟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刘某、游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警示意义】
本案中的止咳露等系国家管控的精神药物,长期、过量服用对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该类药物开具处方及使用需遵守严格的规定。但因其含有成瘾性成分,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目标。本案中,赵某某、刘某、游某某分别作为医药代表或医药销售人员,本应严格遵守药品的管理规定,但却利用从业便利,从卫生室、诊所中大量购买上述药品并出售牟利,严重违反了国家管制药品的管理规定并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严惩。
编辑:王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