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当地吸毒人员A女涉嫌贩卖毒品,在固定大量证据后将其抓获归案,查明其自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先后多次从上线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5克并从中获利,其获利部分被其再次购买毒品吸食。2021年1月,A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A女,有多年吸毒史,自2013年首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至2021年,先后共计11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5月,其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投送强戒过程中发现其患有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瘤,当年4月曾进行手术,根据其病情,拘留所、强戒所均不予收容,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了社区戒毒。受毒品和疾病的双重侵害,A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但其不但没有振作精神,反而逐渐尝到了自己患病的“甜头”,自恃持有“免死金牌”,进而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
法律讲堂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A女既是吸毒人员,又是贩毒人员,其贩卖毒品罪如何认定?
本案中,A女是否属“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其贩毒数量又该如何认定?
A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该如何对其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
案例分析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A女先后21次从上线处购买毒品,除用于本人吸食外,其余部分均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以贩养吸”指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行为。本案中A女就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人员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A女在被抓获时,未查获毒品,依据其资金往来记录以及从其处购买毒品吸毒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查实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人员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A女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3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A女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本人系吸毒人员,自己吸食部分毒品,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A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判决生效后
市、县两级禁毒部门积极协调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等部门
将A女先行羁押
后与监狱部门沟通协调
最终将其成功收监
疾病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只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