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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化工董事长被指擅以公司名义为儿子担保债务,大股东报警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时间:2022/2/17 0:00:00

通化化工公司一景。 《通化日报》 图



因怀疑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长王选忠涉挪用资金,该公司大股东、北京洪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洪泽阳光公司)向通化市通化县警方报案,后案件经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负责办理。洪泽阳光公司相关负责人廖华(化名)称,王选忠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3000万元借款担保。而借款方是由王选忠持股10%、其子王德亮持股90%的吉林玖参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玖参源公司)。后玖参源公司无力偿还3000万借款,债权人将玖参源公司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结案,由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1月10日,江源区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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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本文图片(单独署名除外) 受访对象提供


洪泽阳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江源区公安局申请复议。2月15日,江源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正在审查洪泽阳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目前尚未作出决定。同日,王选忠先是回应称担保一事股东大会通过了,后又改口称没开过股东大会,但提供担保前向洪泽阳光公司时任负责人汇报过此事,“请示之后大股东安排我们做啥我们(就)做啥。”未开股东大会,即为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白山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与玖参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玖参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宏润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十日,利息按日1.5‰计算。如逾期未还,按照每日利息加收15%收取逾期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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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公司与通化化工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同日,宏润公司与通化化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玖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亮及其妻子史女士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工商资料显示,玖参源公司的股东为王德亮(持股90%)和王选忠(持股10%)。通化化工公司共有24名股东,其中洪泽阳光公司持股50.9%,为大股东;王选忠持股40.7%,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廖华称,洪泽阳光公司入股通化化工公司进行投资,是当年吉林省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该公司前后累计投入了数十亿元。廖华称,《通化化工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廖华称,宏润公司与通化化工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虽盖有公司印章和王选忠的签章,但通化化工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举并不知情。“股东大会从来没有审议过给玖参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此,2022年2月15日,仍是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长的王选忠先是回应称,担保一事股东大会通过了。当记者询问能否提供会议纪要,王选忠改口称没开过股东大会,但提供担保前向洪泽阳光公司时任负责人刘雷及刘宜峰汇报过此事,“请示之后大股东安排我们做啥我们(就)做啥。”对于王选忠的说法,刘雷告诉澎湃新闻,凡事都有程序,“我也不能说他没说,也不记得他说了。”澎湃新闻尚未得到刘宜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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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公司股权被冻结,称系违法担保申请再审被驳回由于玖参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宏润公司于2019年11月将玖参源公司、通化化工公司、王德亮及其妻子起诉至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万元并承担利息。白山中院作出的法庭调解笔录显示,四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同意玖参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意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同意王德亮及其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0年1月10日,白山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玖参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通化化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学政告诉澎湃新闻,他于2019年12月接替王选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当时不知道公司被宏润公司起诉一事,“授权委托律师的事情是王选忠一手操办的,《民事调解书》是王选忠找的律师签收的。”此后,玖参源公司一直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4月1日,白山市中院裁定冻结、拍卖、变卖通化化工公司在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化海科农商行)处享有的18%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于学政说,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公司其他股东才知道通化化工公司为玖参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事情。随后,通化化工公司针对白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该公司认为,王选忠作为通化化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为自己占股10%、其子占股90%的玖参源公司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也违反法律规定。吉林省高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调解书中约定,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了法律效力,即2020年1月10日。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起算至申请再审时已超过六个月,通化化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吉林省高院遂裁定驳回通化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大股东举报另一股东涉罪,警方不立案后申请复议对于此事,洪泽阳光公司认为王选忠存在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于2021年9月9日向通化县公安局报案,该案后经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负责办理。2022年1月10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洪泽阳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江源区公安局申请复议。2月15日,江源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正在审查洪泽阳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目前尚未作出决定。对于此事,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讲师刘泽鑫认为,王选忠的行为有挪用资金之嫌。他分析称,王选忠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其代表通化化工公司对外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对公章的使用以及对外签署民事合同具有决定权,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王选忠擅自决定由通化化工公司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系充分地利用了其担任通化化工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玖参源公司与宏润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从法庭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看,王选忠儿子、儿媳的担保责任被免除,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实际仅由通化化工公司独自承担,且通化化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形成了确定的支付义务。刘泽鑫认为,王选忠虽并未直接从通化化工公司获取资金,但因通化化工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直接导致玖参源公司至少暂时性地免除了履行债务的义务,“暂时性地免除支付义务与直接挪用(通化化工公司)资金具有等值性。”刘泽鑫说,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公司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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