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杨恒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东山镇湾里行政村下湾5号。2018年6月11日因强制猥亵罪被舟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罪犯杨恒辉因强制猥亵邻居罗某(被害人,女,殁年66岁)被判刑,服刑期间怀疑妻子杨某(被害人,女,殁年31岁)不忠。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同月18日15时许,杨恒辉在家洗发时怀疑妻子杨某给自己和两个孩子用的洗发膏实为两性用品,遂在客厅内与杨某发生争执。杨恒辉将杨某踢倒在地,从茶几前一个柜式坐凳中取出一把木柄单刃刀,朝杨某的胸部、颈部等处连续捅刺、切割数刀,致使刀子断裂。其间,杨恒辉认为发生家庭不幸系罗某所致,又产生杀害罗某泄愤之念,便持一把杀猪刀闯入邻居罗某家中,朝罗某面部、颈部等处连续捅刺、切割数刀,致罗某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恒辉从罗某家中出来后,将杀猪刀扔在自家门前的三岔路口处,返回家中查看,感觉杨某还有生命迹象,即从厨房取来菜刀,砍击杨某颈部。杨某因脊髓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杨恒辉供认不讳。
杨恒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恒辉无端猜疑妻子不忠,持刀行凶,杀害妻子;又迁怒无辜,报复杀害曾被其猥亵的妇女,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恒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恒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复核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核准故意杀人犯杨恒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命令本院执行。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9月9日将罪犯杨恒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网站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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