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25年前的一起案件,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一名年轻漂亮的少妇,突然被发现死在了家中床上,经法医鉴定,其生前曾遭受过性侵。
一周后,在区政府任区长助理的被害女子丈夫,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带走,经过七天七夜的审讯,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凶手正是被害女子的丈夫,其因为怀疑妻子2800元现金来历不明,与妻子起争执,争执过程中,将其妻子杀死,然后伪造被他人奸杀的现场假象。
该案被害人丈夫被判处死刑后,经过上诉、申诉等几经周折,2001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服刑期间,被告人不断申诉,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本案两处关键疑点,即现场采集的两枚外人指纹和受害人体内发现第三人精液,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判,宣判被告人无罪。
这个曲折离奇的冤案是如何产生的?真凶到底有着什么样的身份?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女子韩某被发现死于家中床上,生前曾遭受过性侵,家中现场一片凌乱。
报案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八天后,被害女子韩某丈夫、时年34岁的区长助理于英生,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于1996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被带到市局刑警支队,经过七天七夜的审讯,直到12月6日晚上,于英生才被送到看守所。
1996年12月21日,于英生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于英生的犯罪过程大致如下:
1996年12月1日,被告人于英生同其妻子韩某,一家三口逛商场时,对妻子韩某手里2800元现金的来源产生怀疑,认为其来路不明。
12月2日早上7点多钟,于英生送孩子上学后,回家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的来历,二人遂发生争吵、厮打。
厮打过程中,于英生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上,用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绑起来。然后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
此后大约9点50分时,于英生返回家中,发现其妻韩某已死亡,便用菜刀对着其颈部砍了数刀,然后将其衣服褪去,伪装成被奸杀的现场,接着将家中物品翻乱,造成被抢劫的假象。
临走时,还打开液化气灶,点燃一支蜡烛,企图引发爆炸,毁尸灭迹。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因受暴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下达后,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几经周折,最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作出判决,改判其无期徒刑。
此后他被转入监狱服刑,但他仍坚持不断地申诉。
服刑期间,于英生曾想到过放弃,一死了之,但是一想到妻子被害,司法机关不但没有抓到真凶,反倒把他当作凶手抓起来了,妻子比自己还冤,自己死了,就更对不起她,自己必须活下去,抓住真凶,洗刷冤屈。
后来,于英生的申诉得到了检察机关的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场采集到两枚指纹,经比对不是于英生和其家人的;二是被害人体内的精液,经DNA鉴定,不是于英生的,因此,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于英生为本案的凶手,不具有唯一性。
据此,201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转给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决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至此,坐了17年冤狱的于英生,被释放回家了。
那么,本案的真凶又是谁呢?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和技术分析,特别是对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抓获归案,经审讯,其对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真凶归案,令人意外的是,他的身份竟然是一名警察!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三级警督。
1996年,武钦元通过朋友与被害人韩某相识,对韩某的美貌垂诞三尺。案发当天早上,他趁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来到韩某家,欲行不轨,遭到韩某拒绝。
于是武钦元便通过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奸淫,事后,他发现韩某因窒息死亡,便找来菜刀割断其颈部,切断家中电话线,翻乱家中家具,伪造抢劫杀人现场。
临走时,还将液化气罐打开,点燃蜡烛,企图毁灭其犯罪现场。
2015年5月15日,武钦元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
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保障,本案明显存在漏洞,本可以避免,却匪夷所思地发生了,令人震惊。
由此可见,坚持法治,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本案于英生,案发前系区长助理,其被冤枉后屈打成招,冤狱17年,何况普通百姓?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程序安排,互相监督,如果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是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
因此,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二、本案“真凶”武钦元,最后法院给其定的罪名为何不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告人武钦元的强奸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韩某死亡的后果,但是,从犯罪构成上看,主观方面,被告人武钦元的作案目的,并不是非法剥夺韩某生命,造成被害人韩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不是被告人武钦元追求的结果,因此,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在量刑上,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的最高刑均为死刑,并无差别。
本案被告人武钦元,身为人民警察,其职责本是保护人民,他却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犯罪后反侦查、逃避打击,逍遥法外近20年,让无辜者蒙冤17年,判处其死刑,实在是罪有应得。
三、本案中,被告人武钦元还存在侮辱尸体、放火、爆炸等行为,如何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武钦元在对受害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导致其死亡,被害人韩某死亡后,武钦元为了掩盖罪行,用刀砍被害人尸体的行为,依法构成侮辱尸体罪。
但是,这一行为,并不会单独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理论,这一行为,属牵连犯,犯罪竞合,被强奸罪吸收,从重处罚。
但是,本案中,对于其打开液化气,点燃蜡烛,企图引发爆炸,毁灭证据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独立的罪名,数罪并罚。
不过,对于本案,结果意义不大,最后都是死刑。
四、对于本案的另外一个受害人,即被冤枉的于英生,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公职身份。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于英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同时,恢复其公职身份。
只是,对于于英生来说,妻子惨死,自己被冤枉入狱17年,人生命运彻底改变,失去的青春和自由,是任何赔偿都无法弥补的。
因此,追究故意枉法的办案人员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本案最大的意义之所在。
有人说,于英生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历史的一粒尘埃,落到个人身上,都是一座山,任何理由,都不是本案的借口,明明存在如此明显的漏洞,却视而不见,以致造成严重的错案。
再者,对于堂堂区长助理尚如此,何况普通百姓?
因此,除了依法追究错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从制度上完善,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编辑: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