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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村教师强奸罪入狱12年后改判无罪,人已去世国家赔偿仍无着落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 时间:2022/1/13 0:00:00

1978年1月12日,四川省宣汉县七里香二大队出了件轰动乡里的恶劣事件——小学教师桂贞石因奸污女学生被抓了,第二天就被开除公职。半年后,宣汉县法院一审认定桂贞石利用教学工作之便,诱骗奸污女学生多人,且拒不认罪,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二审法院维持判决,桂贞石入狱服刑至1990年。

 桂贞石在案件审理、入狱服刑以及出狱后始终拒不认罪,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后辗转向各部门递交了上万份申诉状,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但都石沉大海,直到他出狱23年后的2013年。

2013年9月4日,经再审法院指令,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定案因证据不足,改判桂贞石无罪,他长达35年来的坚持终于有了答案。

桂贞石改判无罪后,曾向原审法院宣汉县法院、达州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但都被拒绝。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认为,桂贞石被冤入狱12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不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桂贞石失去的12年自由,困在了时间里。

多位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律师认为,四川两级法院以桂贞石错案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而拒绝赔偿,既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

1月12日,桂贞石的女儿桂霞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2019年,父亲桂贞石带着遗憾与愤恨去世了,其蒙受强奸罪冤屈长达30余年,至死都没有能恢复教职,曾经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因此破碎,“除了拿到该有的赔偿,父亲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恢复教师公职。”


▲桂贞石2019年因糖尿病病逝,时年79岁。图片来源/ 受访者供图

乡村教师被判强奸女学生获刑12年

1940年出生的桂贞石,大专毕业后一直在四川省宣汉县一所乡村小学任教,与同为教师的妻子育有3个孩子,家庭和睦。

1978年1月,时年38岁的桂贞石突然被带走,被控犯强奸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1978年1月12日,桂贞石因奸污女学生犯罪被宣汉县公安局批准逮捕,次日被开除公职。4个月后的1978年5月25日,宣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桂贞石奸污女学生。宣汉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8日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1973年以来,桂贞石在宣汉县庙安、七里等公社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职权,采取对女学生关心、辅导作业、许愿升学、赠送物资等手段,采取“说下流话、抚摸、欺骗引诱等手段”,先后诱骗奸污女学生多人,“严重摧残了身心健康,破坏教育革命”;奸污未婚妇女多人,且态度顽抗,拒不认罪。

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桂贞石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宣判当天,桂贞石不服判决,向当时的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78年9月12日,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桂贞石身为人民教师,目无国法,“胆敢利用职权强行奸污女学生”,驳回了桂贞石的上诉。

桂贞石入狱服刑12年,直到1990年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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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9月,原达县地区中院二审判决桂贞石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2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讨清白与恢复教职成为一辈子坚持

2019年4月,已经79岁的桂贞石因糖尿病去世,身上背负的“强奸犯”身份,成了他一生的痛。

2022年1月12日,桂贞石的女儿桂霞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父亲因强奸罪入狱,给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自己的母亲既要忙于工作,还得照顾两个年幼儿女,已上中学的大哥意外受伤,因无人照料,感染破伤风后很快离世。周围的人对自己的家人指指点点,甚至还有人动手,“那段时间,简直不是人过的日子。”

1978年桂贞石入狱服刑后,仍然不停地向各级法院、检察院喊冤,但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桂贞石在自己亲笔书写的申诉材料中说,达县地区中院的判决认定自己诱骗奸污多位女学生、女青年事实虚假,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自己“根本就未强奸女学生和女青年”;法院定罪量刑的调查笔录、检举材料等证据是“莫须有”的,审判过程也被其称为走过场,“只要一申辩就挨打”,还被扣上“拒不认罪、态度顽抗”的标签。

1990年桂贞石出狱后,因为强奸犯身份,不能重回讲台,只能依靠在乡镇小学门口摆地摊艰难度日。背上了强奸犯身份的桂贞石,饱受来自各方的非议。

讨一个清白与恢复教职,成为了桂贞石一辈子的坚持。

2010年9月26日,四川省高院接受了桂贞石的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贞石强奸案进行再审。2012年2月,达州中院将该案发回宣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9月,宣汉县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对桂贞石共指供了5起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指控桂贞石犯强奸罪的主要证据,均为被害人陈述和检举,以及部分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且被害人陈述等诸多证据存在瑕疵和矛盾,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能证明强奸事实。且被告人桂贞石一直是“零口供”,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原起诉指控桂贞石强奸女学生杜某、冉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和奸污未婚女青年袁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汉县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桂贞石无罪的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宣汉县法院时隔近35年再次作出重审判决后,桂贞石和公诉机关均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桂贞石背负了35年的“强奸犯”身份,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正名。

2013年9月,桂贞石被法院改判无罪时已年近73岁。他又开始申请恢复公职和争取国家赔偿金。2014年9月12日,桂贞石向宣汉县教育局等部门递交复职申请,以自己涉及的刑事案件获得撤销为由,要求恢复公职。

2014年7月,宣汉县教育局、人社局等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桂贞石在1977年8月5日写下交代书,承认自己存在“指奸、猥亵五年级学生的行为,和已婚妇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等,1978年宣汉县有关部门作出的开除公职处分,与1978年6月宣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没有关系。

桂霞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宣汉县多部门作出的不允许父亲复职的决定无视法院的无罪判决,将桂贞石当年违心写下的材料作为依据,“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承认材料不足不能定刑事罪名,教育局、人社局就凭所谓的交代书就不予复职,这合理合情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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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2017年12月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拒绝国家赔偿,专家认为须尊重“有利追溯”

桂贞石不仅恢复公职的申请被驳回,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也遭遇困境。

2015年9月10日,桂贞石向四川省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被关押4000余天的损失85万元、因错误审判被开除公职的工资损失6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等,共计约198万元。

桂霞说,父亲获无罪判决后十分开心,本以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缓解家庭苦难,但法院的处理让桂贞石十分意外:错案的终审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以“(2015)法赔立字第1号”文书决定对桂贞石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桂贞石不服,随后向四川省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川省高院审查后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四川省高院认定,桂贞石因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被羁押,发生且持续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不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对桂贞石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2019年,桂贞石因病去世后,女儿桂霞决定完成父亲遗愿,为他失去自由的12年和被开除的公职要一个说法:“关了12年,一点歉意都没有,这说得过去吗?”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四川省高院和达州市中院对于桂贞石国家赔偿的请求,规避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义务,所作出的结论在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上给冤狱平反的司法救济带来了负面社会影响。“虽然法院关于桂贞石的错误判决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是从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来看,桂贞石的赔偿申请是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作出最终的《不予受理赔偿决定书》中,曾援引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说理称,“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明确,“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桂贞石的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国家赔偿法》。”王才亮对上游新闻记者解释说,依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并不代表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1995年前的法律,对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后的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根据《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同时参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将申请人拒之门外。”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认为,桂贞石被法院错判12年并入狱服刑,现在原判被依法撤销后主张冤狱赔偿,这是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件,“对国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既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也是相关国家机关的宪法性义务,在提倡司法为民的今天,法院不能一句不予受理就撒手不管。”

“司法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充分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国家人权导向的革新。”杨名跨对记者表示,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原《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国家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就已经被革新。法律在尊重“实体从旧”基础上,还须尊重“有利追溯”的基本法理。办案程序是办案机关执法司法的流程,当事人什么时候来打官司,就适用什么时候的办案程序,“依新法,理旧事”,“如果基于同样的侵权行为,按照新法规定更有利于彰显国家赔偿的宪法精神和立法价值,尤其在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当遵循“有利追溯”原则进行实体评价,而不是在违背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仓促决定。”

桂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因为种种原因,自己没有能够在父亲有生之年,替他困在牢笼里的12年时光讨一个说法,“我们已经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请求,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总要有一个结果,法律永远是公正的。”(编辑: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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