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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量刑建议实务问题思考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2/12/11 0:00:00

为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审查起诉工作、提出量刑建议作出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1日,伴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 《意见》)的全面试行,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星刑规范化改革。2021年截至目前,第三师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近200余件,认罪认罚适用率89%,对认罪认罚从宽和量刑协商工作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本文结合第三师检察机关自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应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实践和思考,力求对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挑战、实践中面临的困难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可能的对策建议。

  一、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控辩审三方的挑战

  (一)对检察官的挑战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鼓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进一步发挥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但是作为量刑建议的提出者,确定刑量刑建议无疑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官首先面临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的挑战。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准确性、合理性的挑战。自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以来,量刑建议的发展趋势是幅度越来越小、实际意义与作用越来越突出,当量刑建议由幅度刑发展到确定刑之后,对检察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使量刑建议工作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面对这种对准确性的极端要求,检察官们首先感受到的是压力,即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准确、合理,能否经得住检验。所谓检验,一方面是横向对比的检验,即自己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在与本院乃至本地区其他情节相似案件的横向对比中是否经得住检验,有无出格或明显不当;另一方面则是罚当其罪的检验,即结合本案的特殊情节与案情,融入自由裁量权的考量,所提量刑建议是否仍能被法院采纳,能否经得住检验。挑战当然来自客观的外在评价压力,但更重要的是,检察官内心对所提确定刑量刑建议有无信心,是否对自己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形成“内心确信”。

  2.协商能力的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在于检察官与辩方协商确认量刑建议和适用的诉讼程序,其重点又在于确认量刑建议。而幅度刑量刑建议与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协商的难度上显然是不同的。在协商过程中,辩方希望建议判处的刑罚越轻越好,而检察官则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在坚持量刑原则、底线的情况下,给被追诉人提出适当从轻的量刑建议。如果量刑建议提出的是幅度刑,则给控辩双方都保持了适当的弹性,协商达成量刑建议的难度自然大大降低,但是如果量刑建议变为确定刑,那么弹性消失,辩方能否理解、接受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底线,以及检察官能否在量刑建议底线范围内与辩方达成确定刑上的一致,便会遇到很大的困难。这对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的能力、技巧乃至经验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检法沟通的挑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官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法官应当采纳量刑建议。这种强约束力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相结合,一定程度上是对以往检察官、法官在量刑建议环节工作关系、分工的调整乃至重构,检察官、法官都需要一定时间在心态、交流方式等方面磨合、调整,适应这一新型关系。量刑建议不是检察官的单方面工作,检察官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必然要顾及法官可能的量刑尺度,尤其在目前确定刑量刑建议刚出台的适应阶段。比如,法官认为量刑建议不当,要求调整量刑建议,检察官是否需要调整?如果法官未采纳量刑建议,如何评价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如果检察官认为量刑建议不存在不当的情形,那么一旦法官不采纳,是否应该抗诉?诸如此类涉及检法沟通、协调的问题,至少在短期内会较为普遍地存在,也是广大基层检察官最为关心的问题。

(二)对辩方的挑战

  对辩方而言,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确定刑量刑建议增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量刑结果的预期,这对辩方是机遇。但是,相对于幅度刑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转圜余地,围绕协商确认量刑建议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会变得更为突出。比如,该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能够达到辩方的预期?辩方是否已经对可能的刑期进行了合理预判,进而对检察官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进行恰当的评价和选择?如果不能与检察官就确定刑量刑建议协商达成一致,是否会面临不利后果?这些问题,均是对辩方的挑战。

  (三)对法官的挑战

  虽然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无实质冲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量刑最终仍由审判阶段确认与裁定”。但是对法官而言,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留下裁量幅度,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权。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法官在量刑环节由以往幅度刑下的积极主动、自由裁量,变得相对消极被动,形式上丧失了量刑环节的主导权,这种角色上的转变,需要广大基层法官和法院领导去调整、适应,对法官是一种挑战。

  二、确定刑量刑建议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就第三师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实践经验而言,确定刑量刑建议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与发展,其推进难度与面临的困难不亚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之初。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检察机关需要联系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实现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律师三方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主要是对检察机关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看守所合作、联系机制的考验,一旦相关机制设计完成,检察官只要根据机制要求联系律师,实现三方签署具结书即可,工作量可能增加,但在技术上、工作难度上挑战性较低。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推进确定刑量刑建议,面临的则主要是量刑合理性及协商能力等技术上的挑战,对检察官而言,难度更大。具体来看,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一)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刑标准,量刑裁量范围过宽

  相对于定罪而言,精准量刑难度更大。在大多数案件中,不同的人应用相同甚至是不同的刑法理论,就定罪与否都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但量刑则正相反,在大多数案件中,不同的人哪怕是应用同样的量刑理论、方法与标准,也难以在精确的量刑点上达成一致。从主要依赖经验、相对粗放的综合估量量刑方法 ,到越来越精细、规范的数学量刑方法、电脑量刑方法、基准点量刑方法,我们的量刑方法虽然在不断地发展、创新,但是仍难言至善至美,难以在责任刑和预防刑、积极预防与消极预防以及刑罚个别化等刑罚基本观念之间取得完美平衡,量刑的终极、完美方法也许永远在路上。在此背景下,检察官要提出准确、合理且得到辩方、法官认可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必然面临极大困难。

  从具体量刑方法上看,量刑基本模式是首先确定量刑起点,然后确定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各自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均采纳了此方法。但基准点量刑方法仍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对量刑起点的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 比例均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范围,也缺乏明确的认定、使用标准,要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得出统一的确定刑结果仍较为困难。  

  (二)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检察机关需要积累量刑建议经验”,之前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不高,其重要原因除了大部分罪名没有明确的量刑规范。之前,检察官在量刑建议能力上的欠缺被幅度刑量刑建议所掩盖,或者说在幅度刑量刑建议工作中,对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要求并不高,检察官有把握时可以提出幅度较小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没把握时则可以提出幅度较大的量刑建议。但是,在确定刑量刑建议中,检察机关与检察官量刑能力上的欠缺会暴露无遗,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检察官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质量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检察官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畏难 情绪、底气不足上。因此,如何尽快提高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从而保证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质量与水平,是一个较为迫切的问题。

    (三)增加了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的难度

  在幅度刑量刑建议中,由于留有转圜空间,检察官与辩方就量刑建议范围达成一致相对容易,但在确定刑量刑建议中,双方达成一致的难度大为增加。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刑标准,控方和辩方对量刑的评估很难达成一致,同时,由于控辩双方立场上的不同,控方的坚守原则底线、辩方的尽量追求从轻从宽,决定了双方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必 然存在的冲突与对立,而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确化要求下,这种冲突、对立被放大。实践中,尤其在轻罪案件中,控方与辩方在量刑上的差异往往只有一个月,但是双方各自都难以再进行让步,最终可能就因为这一个月的分歧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三、落实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对策建议

  作为新形势下检察改革的新方向,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适用量刑建议权,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对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效能,符合检察改革中强化监督权的大思路,应读继续探素,不断创新、完善,使之广泛推行。为保障量刑建议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让量刑建议发挥出更大的效力:

其一,提高公诉人水平。适用量刑建议权后,要求公诉人在案件审查中,既要能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能对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做出全面准确的认定,又要能对全案做出綜合的判断,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方面的建议。这一切都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新的考验,既要过硬的案件审查能力,也要有准确的适用法律能力,对皇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其二,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再流于表面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作用,有必要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法官在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星刑建议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做出说明,也是法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一个态度说明。如果法官对不采纳的量刑建议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检察机关应加强审判监督,可以提起抗诉。

其三,完善立法,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提出的程序,不被采信的程序及相关补救措施。最高检,最高法按照刑事诉公法的规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门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量刑透明化,公开化。同时对量刑建议的实施进行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兖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有章可循,有矩可依。(作者: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朱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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