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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 | 电力公司总经理与人合作投资分红的背后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 时间:2022/7/15 0:00:00

 胡某强所获收益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具有关联性

 文/永剑

 四川省里铜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胡某强,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作投资”,并获得巨额分红款。此案在审理阶段,胡某强辩解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系正当投资,因而无罪。2021年11月3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对此进行辨法析理。

引发腐败的权钱交易。

01

“合作共赢”有福同享

 年过五十的胡某强,大学毕业后即在四川省里伍铜矿工作。他从一线技术人员干起,步步高升至改制后的里伍铜业公司(国资控股)副总经理职位。2007年4月,里伍铜业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九龙县里铜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里铜电力),胡某强被委派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

 胡某强的老家在湖南省长沙县,与当地做土建活的包工头钟亮从小就是玩伴,两人曾有过“苟富贵勿相忘”的约定。2008年6月,钟亮前往九龙县拜访胡某强,问有没有项目可做,胡某强说:“老兄,你讲迟了,目前的工程招投标快结束了。”原来,里铜电力正在实施三垭河一级电站工程,其中的土建项目体量庞大,被绵阳市某建设公司夺了标。胡某强表示以后有机会肯定会照顾钟亮。钟亮说,这么大的项目,给根骨头啃啃也行呀。于是,胡某强亲自设宴召集项目经理章林和钟亮见面。酒过三巡,胡某强指了指钟亮说:“我这哥们儿想找点事做,章经理要鼎力相助哦。”见甲方的一把手直接发了话,章林连连点头同意。

 章林请示顶头上司后,与钟亮签订了合作协议。钟亮负责工程现场协调、征地拆迁等事宜,绵阳某建设公司按工程结算价的7%支付劳务费。时隔三四个月,钟亮如期完工并结算了劳务费。劳务费分两次到账,钟亮共计送给胡某强30万元。送钱时,钟亮反复强调,肥水不流外人田,以后的工程干脆哥儿俩合作,有福同享。胡某强说,你的工程队不好参加投标,得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2010年下半年,里铜电力建设色者电站工程,此时,钟亮已经找到了挂靠单位——四川劲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候公司),该公司具备一级资质。而色者电站工程C1标段土建施工项目由某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胡某强打着关心工程质量的旗号,直接到代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查看投标文件,装模作样地翻了翻几家公司的标书,手指弹了弹劲候公司的标书说:“嗯,这家公司资质不错,价格也公道。”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领会胡某强的意思,附和道:“我也看好这家公司。”结果劲候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因为项目需要交纳质量保证金,胡某强也出了部分资金。钟亮说:“我们终于成了合伙人。”

 色者电站工程建设耗时数年,土建工程跟着电站建设进度走,费用也是分批结算。因此,钟亮陆续给胡某强“分红”。其中,3次送到胡某强住处附近,即成都龙湾半岛地下车库,共计现金210万元。2017年11月和2019年9月,钟亮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两次“分红”共给胡某强160万元。

 2020年4月的一天,胡某强不在成都,钟亮在车库将25万元现金交给了胡某强的妻子。其间,钟亮全额退还了胡某强先期垫付的抵押保证金。因而,九龙县色者电站工程项目,胡某强共收受钟亮395万元贿款。

02

拔出萝卜带出泥

 2020年8月9日,四川省巴塘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里铜电力副总经理王某受贿案时,发现胡某强收受钟亮钱款的线索,随后将该线索报送给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8月22日,胡某强被采取留置措施。

 胡某强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6起受贿事实。2011年1月,四川省某电力建设总公司承建里铜电力三垭河二级电站朵洛电站和江边电站新建工程。同年下半年,工程完工,项目经理商斌为感谢胡某强在工程协调、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帮助,在成都市某印象酒店对面路口送给胡某强现金50万元。

 四川省某送变电公司中标九龙县色者电站三垭送电线路工程。2008年6月的一天,送变电公司项目负责人殷丰打电话给胡某强,表示感谢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要送其30万元以表“心意”。此时,胡某强正在出差途中,他连客套话也没说,直接让殷丰将钱交给副总王某保管。之后,王某将其中的15万元用于购买一辆二手“风度”汽车和支付修车费等个人消费,将15万元现金放到胡某强宿舍的简易衣柜里。第二天,胡某强返回公司,王某告知衣柜里有15万元,胡某强淡定地说了3个字“知道了”。

 2007年至2012年,建筑包工头汪洋借用遂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承建了里铜电力三垭河二级电站萝卜丝沟取水口进场公路等8项工程。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为感谢胡某强多年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汪洋到胡某强的宿舍拜访,并丢下了20万元现金。

 此外,胡某强还收受某电力设备供应商9万元和建筑队两万元的“小意思”。

 案发后,胡某强退缴赃款196万多元,并自愿将其名下及其子胡哲名下房产各一套上交抵扣赃款。

 2021年6月,九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胡某强提出指控:2007年4月至2020年8月,胡某强被里伍铜业公司委派到全资子公司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其间,被告人胡某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多人感谢费共计人民币536万元,并利用非法所得获得孳息35万元。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胡某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胡某强利用非法所得获得孳息35万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胡某强非法所得及孳息总金额为571万元,已退赃款196万多元,案外人王某某已退赃款15万元应予扣除,不再计入被告人胡某强应予追缴的金额中。

 2021年7月22日,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胡某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孳息359.5万余元,上缴国库。

03

竭力狡辩亦枉然

 胡某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胡某强辩解称,一审法院将其身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错误的;胡某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钟亮提供帮助,一审法院将其与钟亮合作投资的利润分成行为认定为受贿也是错误的。胡某强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针对胡某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庭逐一进行评析。

 首先,胡某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经查,在里伍铜业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59.5765%,达到控股比例,故里伍铜业公司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里铜电力公司为里伍铜业全资子公司,也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案证据表明,甘孜藏族自治州国资委党委提出里伍铜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建议,里伍铜业公司聘任胡某强为里铜电力公司总经理,且胡某强曾担任里伍铜业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电力工作,主持里铜电力公司全面工作,系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属于“从事公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胡某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其次,胡某强与钟亮合作投资的利润分成应定性为受贿。从“合作”动因看,胡某强作为该工程业主方负责人,按照相关廉政纪律要求,其并非本案适格的市场合作者。本案的“合作”建立在意图以权力获取对价的不法动机之上;再从收益分成看,表面上是按照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分享利润,但胡某强并未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所谓的出资仅限于履约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后被全数退回,其与法律意义的实际出资有本质区别。钟亮挂靠的公司中标后,除了支付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外,在工程建设中实际负责经营管理,并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垫付农民工工资,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因此,该项目的实际运营风险由钟亮独立承担。

 在此情况下,胡某强却能够享有对半的利润分成,如此低成本高回报的“合作”模式显然不符合一般的市场投资规则。同时,胡某强对钟亮意图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实现项目中标、顺利运营有明确认知,胡某强实际上也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利用其职权及影响力通过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钟亮挂靠的公司谋取到竞争优势并顺利中标。由此可见,胡某强所获收益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具有关联性。

 二审法院还指出,胡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21万元,并利用非法所得获得孳息3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11月3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胡某强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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