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腐败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工作部署,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建立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期约请山东省菏泽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两位纪委书记,结合工作实践谈思考体会。
织密“黑名单”数据网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我们也有切身体会。2019年3月,菏泽市纪委监委对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公室主任孙某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9月,对某区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谷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在两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晁某勇,经过监察调查,晁某勇被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中,孙某某和谷某某受到惩处固然有其理想信念不坚定、没能抵挡住诱惑等主观原因,但晁某勇的“围猎”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行贿作为贿赂犯罪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作出限制,使其寸步难行,无疑是打击行贿行为的有力手段。
在审查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行贿人对国家干部疯狂“围猎”的行为有的已经构成犯罪,还有的尚未构成犯罪。通过实施“黑名单”制度,如何既斩断“围猎者”的“黑手”,又对行贿问题防微杜渐,我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
我们对2018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梳理,由案件承办部门将查办的每一起受贿案件所涉及的行贿人进行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审理部门和案管部门把关,逐人建立台账,为“黑名单”信息库建设准备了基础数据。
有了基础数据,对于哪些人应被纳入“黑名单”,我们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就不能局限于行贿罪层面的人员,要对规范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展。比如某建筑集团项目负责人周某成,曾先后5次向某学院负责人周某举赠送购物卡共计1.3万元,在学院食堂、洗浴中心装修及拨付工程款方面寻求帮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虽然周某成并未构成行贿罪,但其具有行贿行为,同样被纳入信息库中。
“黑名单”最显而易见的基本功能就是查询,即通过输入个人或企业的识别信息,查询其以往行贿情况信息。该识别信息通常采用行贿主体的身份证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效证件号码,对行贿主体的身份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可以作为整个信息库的索引。在晁某勇行贿案件中,其曾向孙某某行贿50万元,为其实控的某药业公司购买、出售耕地占补指标寻求帮助,又向谷某某行贿20万元,为其实控的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购买耕地占补指标寻求帮助。晁某勇曾用名为晁某庆,单独通过姓名或单位不能精准确定其身份唯一性,考虑到今后信息库的全国联网,数据量较大,录入信息时应统一以有效证件号码为索引。我们注意对有效证件号码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行贿人拥有“多重身份”导致“黑名单”失效。经过实践我们认识到,“黑名单”信息库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将来的使用情形,科学、合理地对数据进行规划,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贿人进行教育和惩戒。
“黑名单”信息库不能仅限于被动查询,还要实现主动预防腐败的功能。这就要求信息库中所包含的数据尽可能详实,并能够针对行贿主体的不同特点,分领域、分类别等进行灵活动态的管理。以晁某勇为例,“黑名单”中除了他的身份识别信息外,还包括其社会属性信息,如行业领域、政治面貌、是否公职人员等;其行贿事实,如向孙某某行贿的时间、次数、金额、方式,是否主动行贿,获得了什么利益等,多次行贿的要分别记录;还应包括惩戒情况,如晁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结果反馈后我们将判决信息登记入库,其他形式的惩戒如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资格限制、取消荣誉等,如果存在也一并记录。
当然,惩还是为了治,将行贿人纳入“黑名单”,不能“一刀切”,也不是“一棍子打死”。在数据分析方面,我们按照认错悔错态度、配合调查情况、后果影响情形等对行贿人划分惩戒等级,按等级分别给予发放廉洁提醒、市场准入限制等不同程度、不同期限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维护机制,探索“黑名单”退出渠道,行贿人进入“黑名单”后未再出现新的行贿行为,我们设定两年惩戒期过后可自动退出“黑名单”,在打击行贿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让“黑名单”产生效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内部管理上,我们明确由案件承办部门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填报,审理和案管部门负责把关,确保信息平衡、精准;外部联合上,协同多方力量系统施治,行业部门间打破数据壁垒,跨区域也要统一数据标准做好对接,防止因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约束失效。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