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等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规定》指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此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对于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规定》明确,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