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15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79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和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是指依托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域及实体空间。
二、创建要求
(一)四至范围明确。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0.1平方公里。拟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的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拟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申报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相关量化指标可参考《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试行)》(附件2)。
(三)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四)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五)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市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辖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对象填写《山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附件1),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此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名额,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不占所在市推荐名额)。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地推荐名单,组织进行合规性审查、专家审查评议、个别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公布、挂牌命名。
(二)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结果,依据专家审查评议和个别实地考察情况,择优确定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荐名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组织修改并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后,统一报文化和旅游部。拟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由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为申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对列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荐名单但未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复审的,保留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命名。
网站编辑:赵亚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