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符号成“呈堂证供”,社交软件聊天不是“口说无凭”
■ 观察家
社交软件上的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是我们的生活、工作日益电子数据化、网络化的结果。
近日,#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登上热搜,引起网友讨论。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原来,聊天时随手发出的表情符号,还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在相关的判决中,聊天时,发送某种表情符号,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对方请求或者表达某种诉求。
表情符号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那么以后还能不能好好聊天了呢?其实,目前一些社交通讯软件已经不再仅是一款信息传递软件,更是集齐了语音、短信甚至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通讯系统,很多人谈业务、购物、借钱都是通过社交软件完成的。特别是我国完成了上网实名制,社交软件与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明确将微信聊天记录与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并列,作为电子证据。
所以,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口头聊天,而是一种书面记录,甚至可以直接转换成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当然,聊天记录和表情包的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结合聊天的具体语境、当事人的关系做出认定。
社交软件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是我们的生活、工作日益电子数据化、网络化的结果,这是法律证据发展的必然,也是让证据规则跟上网络时代的发展。
但是,表情符号也有它的特殊性,所表达的意思不像文字那么清晰,容易形成歧义,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应用场景、交易习惯做出善意解释。
总之,我们日常的很多活动转到了网上,委托、买卖、租赁等很多民事活动是网上甚至就是在社交平台完成的,这些代表着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聊天记录(包括表情符号)是会产生法律效果的。因此,不要再迷信只有“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为社交软件聊天就是“口说无凭”。此外,尽量避免使用表情包,用明确的词语表达,也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克鲜(媒体人)
编辑:王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