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疫情犯罪系列案件新闻发布会。大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晓燕通报自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39件涉疫情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赵梦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夏明宇分别通报5件涉疫情犯罪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大连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薛凯通报两件涉疫情犯罪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大连地区涉疫情犯罪案件行业属性明显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疫犯罪案件39件,主要包括引发大连2020年“7·22”疫情的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洋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引发大连2020年“12·15”疫情的大连浩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涵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引发大连2021年“11·03”疫情的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系列案以及涉疫情诈骗案,妨害公务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袭警案。其中已审结37件,2件正在审理中。
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疫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涉案罪名分散,犯罪行为多样化。涉疫犯罪案件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袭警罪。
线上犯罪较多,犯罪手段网络化。除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妨害公务犯罪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
涉疫情诈骗案件数量最多。涉疫案件罪名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其中诈骗案19件,占比48.7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8件,占比20.1%;妨害公务案5件,占比13%。
涉疫案件行业属性明显,被告人多为进口冷链企业及员工。作为全国冷链水产品进口最大的口岸,全国近70%的进口冷链货物从大连进入国内。引发大连市3次疫情的公司分别系凯洋公司、浩涵公司、科强公司,均系大连市进口冷链相关企业,进口冷链企业及员工在工作中因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进而传入社会引发疫情传播。
五件涉疫情犯罪案件已一审宣判
一件玩忽职守案
2022年5月1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那某元、郑某生玩忽职守案公开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那某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郑某生有期徒刑三年。
那某元、郑某生原分别系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和三级主任科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那某元、郑某生在监管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8号冷库)首站定点冷库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期间,工作纪律涣散,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对科强公司首站定点冷库货物消杀、核酸检测、人员“三集中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监管职责,致使新冠病毒在科强公司首站定点冷库隐匿传播10余天,并进一步外溢扩散。大连“11·03”疫情暴发后,截至2021年11月27日24时,大连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本土病例346例,其中确诊病例308例、无症状病例38例。疫情给大连市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冲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四件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5月17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涉大连“11·03”疫情的4件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宣判:大连惠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海公司)、大连连检熏蒸消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检公司)和大连达亿检疫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公司)3家被告单位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一百万元至六十万元的罚金;韩某冰、郭某光、门某利、邵某敏等7名被告人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韩某冰、郭某光并处罚金。
在惠海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惠海公司承揽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的首站定点冷库核酸检测业务,2021年8月至11月间,在对科强公司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核酸检测作业中,惠海公司违规签订三方协议,未按规范采集核酸样本和漏采、空采、不采核酸样本,未按规定组织对科强公司环境的抽样检测。
为谋求与科强公司的合作,惠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韩某冰给予科强公司经理宋某辉(另案处理)47万元回扣。
在连检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连检公司承揽科强公司的冷链产品外包装以及运输车辆等消杀业务。在对科强公司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消杀作业中,连检公司雇佣未经岗前培训的工作人员,未使用符合浓度标准的消毒液或低温消毒剂,未挨个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未按规定对作业区域和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明知现场消毒作业存在违规情况,仍授意现场负责人组织消毒工人无需认真消杀,并以消毒公司名义出具不真实的《预防性全面消毒证明》;消毒现场负责人宋某不具备消毒资质及配制药剂资质,在明知消毒作业中使用的消毒液没有经过试纸检测可能浓度不达标的情况下,仍随意配制消毒液,并允许其他消杀人员不认真执行“六面消毒”。
为谋求与科强公司的合作,连检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光给予宋某辉42.69万元回扣。
在达亿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达亿公司承揽科强公司的冷链产品外包装以及运输车辆等消杀业务。达亿公司安排未经培训、备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消杀作业和未按要求配置消毒液,未按要求对所有货品和货品6个表面进行消杀以及对搬运冷链食品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杀;被告人门某利、娄某增未对消杀人员进行闭环管理,娄某增还制作虚假的消杀台账应对检查。
大连市“11·03”疫情暴发后,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科强公司已消杀暂存于冷库内的货物进行核酸检测中发现,9批次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其中6批次货物系连检公司消杀,2批次货物系达亿公司消杀,1批次货物系两公司共同消杀。庄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11月7日在科强公司内部多个点位核酸检测呈阳性。
在邵某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邵某敏系科强公司首站冷库装卸工人,2021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期间,邵某敏违反大连市“集中居住、集中接送、集中就餐”三集中的首站定点冷库管理规定,下班后多次外出或在家中停留、居住,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在流调中故意隐瞒多次回家并密切接触家人的行程轨迹,导致疫情通过其家人传播至大连市主城区社会面,造成62人感染。
发布会现场
两件涉疫犯罪案适时启动提级管辖
在涉疫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连中院对基层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疫案件依法适时启动提级管辖。
被告单位科强公司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从源头上造成“11·03”疫情在大连地区暴发,给大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单位大连海清水产有限公司只考虑企业利益,拒不执行停工停产决定,致使疫情在厂区内集中暴发,并导致“11·03”疫情持续扩大。
这两件案件引发疫情并致疫情持续扩大,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为此,大连中院正依法审查,适时启动提级管辖,届时将依法公开。
两件涉疫犯罪案件二审判决
日前,大连中院分别对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浩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洋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冠肺炎防治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魏某凯、于某、高某、吴某畔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该公司4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在进口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浩涵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不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军、张某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该公司3名主管人员四年九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后记
下一步,大连中院将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教育、引导、警示、震慑职能,全力做好“11·03”涉疫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依法严惩涉疫违法犯罪,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