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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惩戒也是保护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2/30 0:0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佚名 

□ 法治时评

□ 凌锋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修正案将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近些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见诸媒体,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但由于能够借助“年龄优势”逃避惩罚,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积极作为,值得点赞。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复杂的工作,不只是受极端个案的推动。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及各类犯罪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制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各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对其进行适时修改是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可以让“未成年”不再成为刑罚领域的免责金牌。由于未成年犯罪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然,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把“惩罚”视为目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依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同时,要统筹考虑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运用教育和惩治的两种手段,在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让更多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从小就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使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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