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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公民名下突然多出“犯罪记录”,公安局最终道歉赔偿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20/7/8 0:00:00

莫名成为“犯罪人员”,因此失去工作,社会活动受到诸多限制。最高检今天(4月4日)发布的一起检察监督案披露,2016年,湖南省甲县公安局在补录罪犯信息时,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2018年1月,志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状告公安局

2016年,志某发现自己成为“犯罪人员”,多次请求甲县公安局解决未果,遂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甲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甲县公安局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本人信息,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甲县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两个案件立案,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志某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

甲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二审期间,甲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向该院提交《关于删除错录志某犯罪信息情况说明》,称自2018年1月起已将“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数据平台中有关志某的错录数据予以删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由于错录的信息已被删除,故无须再判决甲县公安局限期删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判处甲县公安局赔偿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志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到当地人大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法院判决不当

衡阳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将该案线索转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查明,志某原户籍地为乙县某镇,乙县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恩某盗窃案中未核查恩某的身份信息,导致恩某以冒用的志某之名被追究刑事责任,投入甲县看守所服刑。2000年前后,湖南省监所执法管理系统启用信息化管理,甲县看守所对所内历年来羁押人员的信息进行补录。工作人员按照判决书信息配对人口信息网时,发现乙县某镇只有志某的信息与罪犯恩某的信息较为相符,便认定志某为判决书上的“志某”,将其录入看守所管理系统。2016年,看守所管理系统并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的错录信息同步进入资源库并被公开到相应应用系统。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志某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和另案行政赔偿判决,均未回应;虽然甲县公安局在二审判决前已将志某的错录信息删除,原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故二审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再审法院指出,一审遗漏了志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甲县公安局当庭向志某赔礼道歉。此种情形,二审判决既未在判决理由中予以回应,亦未在判项中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处理,确有不当。鉴于志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再审判决对一审、二审的遗漏予以指正。再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向志某诚恳道歉,平复了志某的不满情绪。

检察机关推动专项整治

检察机关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公民身份信息录入错误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存在对录入信息审核监督不足、把关不严、怠于纠正错录信息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衡阳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依法向衡阳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集中整治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加强队伍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公民信息录入管理能力水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切实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衡阳市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工作专班,对全市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录入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对执法领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进行纠正,并对相关承办民警予以追责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将相关整改情况报告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湖南省公安厅出台规定,完善了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审批监督机制,并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错误录入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截至2022年7月,将排查出的2019年1月以来被错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人员信息全部予以纠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杨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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