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一名所谓的“私家侦探”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
“私家侦探”成命案“帮凶”
2018年,无业人员陈某甲在北京跑出租车期间了解到从事“私家侦探”获利高,便于2020年开始在安徽老家从事“私家侦探”活动。他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
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甲,要求陈某甲帮助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于2021年1月和3月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网络用名,正在进一步侦查确认),支付了相关费用。很快,对方将获得的郭某手机定位发给了陈某甲。陈某甲伙同于某等人在吕梁市柳林县通过蹲点守候,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并将其偷拍的郭某视频提供给了闵某。但当闵某赶到时,郭某已经离开,寻找未果。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郭某。6月17日,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三人驾车来到柳林县,与闵某一起到达根据手机定位的郭某所在位置附近,一直蹲点守候到6月23日郭某出现,陈某甲等三人才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经查,闵某先后支付给陈某甲3.95万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办理命案发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线索
柳林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重点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陈某甲等人与闵某之间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及情节认定,三是主从犯的区分。
被害人家属多次提出,陈某甲等人与闵某之间系故意杀人的共犯,应与闵某一样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柳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所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对闵某的真正目的并不知情,陈某甲等人与闵某之间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不能成立;陈某甲等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闵某根据预先约定的数额付款,实质上是一种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的行为,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陈某甲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承揽业务、定位查询、收费定价、安排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陈某乙根据陈某甲的安排负责蹲守、驾驶车辆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陈某甲等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继续深挖上游犯罪
在办案中检察官注意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存在上游犯罪,即陈某甲是向他人付费后才得到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柳林县检察院遂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深挖给陈某甲提供手机定位服务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陈某甲非法获取的快递地址、手机定位信息等来源于某软件上昵称为“都市电影频道”的账号,该账号给陈某甲提供了一个微信收款码用于交易,这个收款码为在广东省东莞市某眼镜店打工的福建籍人周某所有。
据周某交代,他在收到1700元转账后,通过火币虚拟币交易平台等价购买“泰达币”,并转到“都市电影频道”提供的境外虚拟币地址完成了该次交易,周某从该笔交易中抽成获利百分之二,其不清楚陈某甲等人的犯罪事实。
办案人员发现,周某与“都市电影频道”联系使用的是境外聊天软件,“都市电影频道”提供的境外虚拟币地址为境外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对该上家仍在侦查中。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