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王大妈取了500000元刚过去一天,就接到取款行的电话说搞错了,让王大妈把钱还回去,如果不还就起诉她!
70多岁的王大妈,听说孙子要买房,她的存折里有50多万,想着自己这么大年龄了也用不到这笔钱,就想取出来帮帮孙子。
她就拿着存折去柜台把钱取出来了,一家人欢天喜地,正想着去给孩子买房,可房子还没买成,王大妈接到了一个电话说那天她取的那50万块钱弄错了,那笔钱不是她的,让她把50万立马还回去。
这钱取的时候好好的,存折也是自己的,怎么会错了呢?王大妈以为接到了是诈骗电话就没理这个茬。
没过几天王大妈竟然被该行起诉了,理由是,王大妈取的钱不是她本人的,而是他老伴的,因此她涉嫌侵占。
原来王大妈取钱的存折是老伴的名字,但是老伴已经去世好几年了,家住农村的王大妈不懂,也没有及时去给老伴销户。
听说孙子要买房,王大妈就想把50万都取出来,让孩子们用。当时带着存折和证件,很顺利的就把钱取出来了,并没有人告诉她取自己的钱,有什么不当之处。
谁知,该行再次打电话给王大妈,仍然要求她把钱退回去。那时候刚取完钱没几天,王大妈还以为自己接到的是诈骗电话,就把电话挂断了,结果刚过几天却收到了传票。
这下王大妈受不了了,因为在农村不管什么事儿,只要被人起诉,就会被认为不是什么好事儿。
自己70多岁了,这么一大把的年纪,一辈子不偷不抢,为人善良,现在却因为去取了老伴的钱就成了被告人,自己和老伴可是合法夫妻,难道老伴的钱自己还不能取吗?
对此,该存款行却表示:他们之前并不知道王大妈的老伴去世了,所以才让王大妈把钱取走了。
如果她的老伴没有留下遗嘱,这50万就属于遗产,如果有老人留有遗嘱,王大妈可以提供遗嘱证明,但是在这之前该行有权对这笔钱进行保管。
如果王大妈手里没有遗嘱,要取钱就需要遵循法律去做分配,然后经过公证才可以取。
而王大妈故意隐瞒了老伴去世的事实,把钱取出来了,已经涉嫌构成侵占罪,属于侵占其他继承人的财产。
王大妈听了这样的解释,气不打一处来,她是一个农村老人,对于法律的事根本不懂。
她认为,自己已经把钱取出来了,现在却要退回去,然后再做公证之后才能取出来,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而且王大妈经过打听,公证费还需要一笔钱,她觉得公证费花的是自己的钱,这是该行故意找她的麻烦。
她和老伴就一个儿子,老伴去世后,钱就是她和儿子的,自己也不可能跟儿子去争夺财产。但是该行却表示完全按照正规流程,少一步都不行。所以这50万王大妈必须还回去,然后需要去做公证,和遗产分配之后才能再次取钱,他们这么做也是对已故的人负责。
因为王大妈拒不退还这笔钱,所以银行才将王大妈起诉。
王大妈提供了证明,证明她和老伴儿是合法夫妻,因此老伴儿的钱就是她的钱,取钱是天经地义并没有什么错。
那么,王大妈取出的这50万必须要退回吗?
《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虽然王大妈和老伴只有一个儿子,老伴的50万遗产,王大妈和儿子都是第 一继承人,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
有网友认为,经过双方陈述各自的理由后,又经过多方查证后,在这起事件中,王大妈和该行都存在过错。王大妈在老伴去世后,没有第一时间注销户口,取钱时也没有及时告知老伴已故的事实。而该行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储户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让他人把钱取走了,工作人员不认真,疏忽大意,没调查清楚储户真实情况。
最终,经判决,王大妈必须退回自己先前取回的50万元,然后和儿子一起按着正规流程去办理公证,以及取款所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后才能取得这笔50万元的遗产。
王大妈依然不能理解,她觉得虽然50万元是在老伴名下的存折里,但是也不代表这50万是老伴的个人财产。家里就这一个存折,存折里的钱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那么她去取这笔钱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