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男同事便车遭性骚扰 女子跳车致摔伤 责任该如何承担?
新入职的女子小张,晚上搭乘男同事的摩托回家,期间却频繁遭到男同事的性骚扰。慌忙无助下小张选择跳车,摔在地面上致多处骨折,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小张应聘到一家酒吧工作,第一天上班结束后准备回自己暂住的酒店,同事小刘主动提出开电动摩托车顺道送其回家。
但在搭车途中,小刘却将摩托车骑到了一家酒店的楼下,并以找不到目的地为由,提出带小张在此处酒店开房休息,对其实施搂抱等行为。小张明确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并通过微信把暂住的酒店定位发给了他。
遭到拒绝后,小刘同意骑车送小张回目的地,不过在途中一直讲述自己的情感史,并向小张表白爱意,在途经一家宾馆时,再次停车提出开房的要求。
小张见小刘迟迟没有将自己送到暂住酒店的意思,且反复提出开房请求,用言语骚扰自己,并对自己进行搂抱,心里十分着急,在对路线不熟悉的情况下,便自行跳下了电动摩托车,摔落地面导致受伤。
经医院检查,小张被诊断为存在颅内积气、颞骨骨折、颅底骨折等8处伤情,需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6500余元。
伤愈出院后,小张要求小刘承担其医疗费用,但遭到了拒绝。为此,小张将小刘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张跳车受伤的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小张、小刘第一天认识,小刘违背小张的意志,多次提出酒店开房具有性含义的言语且对其有不适当的肢体接触,构成性骚扰。其性目的对小张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故小刘具有过错。
小张跳车非自愿行为或意外事件,而是担心小刘的性骚扰甚至性侵害行为,产生躲避心理,才选择跳车。因此,小张的受伤与小刘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过程中,小张迫于无奈选择跳车系为躲避小刘性骚扰行为导致,结合当时电动摩托的车速,可以认为小张跳车系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措施,故小张无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小刘赔偿小张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余元。
法官说法
禁止性骚扰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细化并填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面对性骚扰,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应马上走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可以向信任的人求助。同时注意保留音像图片、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单位反映、报警、起诉等方式维权。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当发现食品过保质时能否要求退货?
小莉(化名)早上上学时从小区门口的超市购买了一个面包和一袋牛奶。因着急去学校,未仔细检查保质期就匆忙离开。直到小莉准备食用面包时,她才发现面包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星期了。放学后,小莉立即携带过期食品及购物小票来到超市,超市负责人表示,墙面醒目位置张贴了内容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语,小莉的损失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与超市无关。小莉只好自认倒霉,将过期面包扔到了垃圾桶里。
买到过期商品的小莉就真的无法维权了吗?
小莉有权要求超市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保证其质量和保质期。消费者有权购买合格的产品,否则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过期食品不符合质量保障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退货,或要求经营者更换。
然而,超市一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语却将小莉拒绝在了维权的大门之外。事实上,超市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墙面的提示语从法律角度讲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超市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语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该内容是无效的。小莉可要求退货或更换商品,其法定权利不因墙面提示语的存在而消灭。
法官说法
店面提示语经常将消费者堵在维权大门之外,但事实上,如果这些店面提示语中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这些内容都是无效的,消费者仍旧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