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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女子“遭丈夫割喉”嫌疑人被拘!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0/6/28 0:00:00

  近日,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被丈夫割喉,随即引发热议。其发布的视频显示,女子脖子上蜿蜒着一条长长的伤疤,并插着一条管子,该女子在视频中表示,自己于2月7日被丈夫用水果刀割喉,伤口累计16.5厘米。

  2月13日,该女子又发布视频称,男子拘留5天后释放,马上就会出来,她担心自身安全。

女子发布视频截图
  对此,湖南张家界市妇联表示,已经介入该事件,现在正在协同公安等部门,加快案件的处理过程,“‘拘留几天就出来’是当事人情绪激动不了解情况。按照司法程序是先拘留,再走后续的程序。”据悉,当事人现在的伤情和情绪已经得到稳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妇联则表示,妇联已经联合法院等相关部门在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正在走程序。

当事女子:

因不同意和好被丈夫割喉,

曾多次遭遇家暴

  2月8日,当事女子发视频称,自己前一天她被丈夫割喉。在受伤后,她前往派出所向民警求助,后被送至人民医院。人民医院在接诊后,为她做了手术。
  2月10日,该女子发视频称,自己曾多次遭遇家暴,被打得满脸是血,孩子也被“打流产”。女子称,婚内男子多次在吵架后找前任和别的女人“聊骚”。女子称自己希望离婚,丈夫在她下班回去的路口等着她求和好,她不同意,丈夫便割了她脖子两刀。
  女子晒出两人之前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两人曾数次发生争吵,争吵里多次出现“流产”等字样。男子曾向女子多次求和,并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很爱女子,希望获得女子原谅。女子多次拒绝男子示好,并表示希望离婚。
  2月13日,该女子发布视频表示,男子拘留5天后释放,马上会出来,她担心自身安全。该女子还表示,这名男子平时口口声声说爱她,做的却是伤害她的事情,自己这次不会心软。该女子称,她向民警表示,对事情后续处理希望正常走司法程序,不接受调解。
  2月15日,记者发现以上视频均被发布者删除。

女子发布视频截图

当地妇联回应:

已经介入事件,

后续将与公安机关共同处理

  对于此事,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确有女子被割喉一事。永定区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派出所民警正在跟进处理。张家界市妇联工作人员则对记者表示,已介入事件,现在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事人现在的病情和情绪也已经得到稳定,目前已出院。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按照司法程序是先拘留,再走后续的程序。当事人所说的“拘留几天就释放”可能是因为情绪激动,不了解情况。并表示,具体的情况妇联将与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处理。
  对网友关心的“人身保护令”一事,张家界永定区妇联回应,妇联已经联合法院等相关部门在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正在走程序。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工作人员表示,当日确实接到这一病人,其后续被送至耳鼻喉科处理。该院耳鼻喉科工作人员也证实,2月7日曾有一名被割喉女子送往该科室住院,但具体伤情不便透露。

警方回应:

嫌疑人仍被行拘

正等伤情鉴定结果

  昨日20时许,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事回应称,嫌疑人目前仍在被行政拘留。该负责人还表示,当事女子关于嫌疑人“被拘留几天后将被放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据张家界市公安局上述负责人介绍,该女子自述被伤害的情况属实,但仍需要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判定。如果达到了轻伤标准,警方会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警方就目前的办案情况和办案流程也和女子进行了沟通。目前女子的情绪比较稳定,已自行将此前发布的求助视频撤下。

律师说法:

如性质恶劣,

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且我国法律将未婚状态下的家暴行为列入到了《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即使未婚状态下发生的殴打行为同样属于家暴,对于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以及损害结果依法作出裁判。
  付建认为,丈夫对妻子故意实施割喉行为,情节性质恶劣,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行为人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很明显属于家暴。如经法医鉴定,女方伤情构成轻微伤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男方行政处罚;如经法医鉴定,女方伤情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可依据《刑法》规定,追究男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强调,如果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但不是夫妻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仍属于家暴情形。
  赵良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女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护令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以及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以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综合,综合红星新闻、@百姓关注

  编辑:诸葛丰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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