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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老板”泪洒湖北高院法庭,所为何事?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0/7/3 0:00:00

听到无罪宣判后

眼泪在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

沟壑纵横的脸上汹涌

法庭内弥漫着低低的啜泣声

此时,距离他们刑满释放已2年多

这个悲伤的“挖矿”故事

最终等来一个令人欣慰的结局

……

  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申诉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改判3名被告人无罪。

图为湖北高院对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公开宣判。朱向东 摄
  2015年,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合伙经营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进行建筑用角闪岩矿的开采、加工销售。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2017年4月至2018年案发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且采矿权延续未被批准的情况下,该采石场继续开采、加工矿石销售价值700余万元。
  2019年12月,蕲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汤立珍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王自强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8万元;卢华超有期徒刑1年,罚金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仍不服,向黄冈中院和湖北高院提出申诉。2021年12月,湖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承办法官杨晓东介绍,该案争议焦点是,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续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
  经查,汤立珍等人经营的采石场已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故采矿权延续申请在该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
  湖北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无罪,并返还原审裁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图为湖北高院对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宣判。朱向东 摄
  “通过本案的再审改判,我们希望能够传播传导一项重要的法治声音和责任,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应仅停留于文件和口号,更应落脚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实践,将善意执法、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的优先考虑范畴。”附在该案判决书后的法官判后寄语如是写道。

  编辑:邱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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