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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相约发生性关系,被女方打成重伤,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0/6/12 0:00:00

  【案例】 王某与孙女士网上聊天时认识,两在谈到夫妻感情问题时,似乎找到了共同话题,王某的妻子性格刚烈,两人感情不是很好,孙女士丈夫疲于酒场应酬,回家倒头便睡。王某几次约孙女士见面,都被拒绝,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孙女士突然发来消息:咱们一起吃个饭吧。王某见后大喜,收拾打扮一番,欣然赴约。酒过三巡,王某提出找个地方休息一会,孙女士勉强答应,两人便到宾馆开了一间房,两人借着酒意,发生了性关系。再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王某要采取猥亵方式,被孙女士拒绝,王某要强行进行,孙女士非常生气,两人撕打起来,孙女士欲下床离开,王某从后面勒住孙女士脖子,孙女士情急之下,用手狠抓王某下体,致其重伤。
  本案中,王某与孙女士酒后失德,做出了违反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王某违背孙女士意志,被孙女士重伤,当属罪有应得,那么对于王某重伤的结果,孙女士是否应负责呢?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王某与孙女士的行为为违反婚姻法的不德道行为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互为忠诚义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应想到忠诚,相互尊重,履行家庭义务,结婚男妇双方的性具有专属性,即专属于夫妻双方,任何婚外性行为都违反婚姻法,为不道德的行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思维多元化的形成,传统靠感情维系的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受到冲击,经济因素成为了婚姻长久与否的关键,因此,当下出轨问题、婚外情、一夜情等新名词不断出现,无时不在冲击着婚姻与家庭。
  本案中,王某与孙女士都是有家室的人,却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是对婚姻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孙女士对王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任何人可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致行为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能否评价为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是决定孙女士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可能涉嫌强奸罪。本案中,王某第二次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时,孙女士同意的是正常的性交方式,而王某则要采取非正常方式与孙女士发生性行为,当孙女士不同采取此种方式时,王某对孙女士采取掐脖子等暴力方式,要强行为性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此时,无论孙女士将王某打死或打伤,均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为,本案中,孙女士致王某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孙女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承担责任,防卫过当,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孙女士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孙女士对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本案中,王某与孙女士发生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夫妻互为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是不道德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王某违背孙女士的意志,采取暴力方式,与孙女士为其不同意的性行为方式,涉嫌强奸罪,孙女士致王某重伤的行为,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孙女士无间对王某的伤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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