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霸占土地,产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承租人限期腾退。承租人拒不履行判决,产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官找到产权人,称只要产权人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法院就立即让承租人返还土地。
结果,产权人按执行法官的要求签过字之后,承租人非但没有返还土地,而且法院还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结案”为由,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在所谓的“已履行判决”的次月,承租人仍然霸占土地进行生产作业。
福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在对黄玉林霸占莆田市松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松立公司”)土地一案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欺骗申请执行人松立公司,进行虚假执行、虚假结案,从而导致松立公司获得的法院生效判决成了废纸一张。
合同期满耍赖拒绝搬离
法院审理判决依法腾退
2010年7月22日,黄玉林与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国松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松立公司将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涵庭889号内一面积为5250㎡的土地出租给黄玉林,租金24元/年/㎡,按年支付,一年12.6万元;该款在合同签订之时付清第一年租金,接下来每年租金在当年的7月30日前支付;租赁期限从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黄玉林应按土地原状交还给松立公司,地上物归黄玉林所有,由黄玉林收回,黄玉林拒绝搬迁的,松立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地上物。
合同签订后,松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黄玉林在2020年9月21日合同到期后,经松立公司多次催促,却仍然霸占使用租赁物,拒不腾退搬迁,严重侵犯了松立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松立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将黄玉林起诉至涵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玉林立即腾退上述土地,并拆除其在承租土地上搭盖的铁皮房并恢复原状,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黄玉林搬出租赁物时止按年租金12.6万元计算土地租金。
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21日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黄玉林应按约定腾退出承租的土地,并将土地返还给松立公司,但应给予黄玉林必要的合理期限搬离,毕竟黄玉林在长达十年的租期内花费巨资在土地上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且该企业是生产型企业。故松立公司要求黄玉林腾退出承租的土地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松立公司要求黄玉林拆除该承租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的主张,该项主张案涉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目前已被法院查封,正进入执行拍卖程序,松立公司对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处分处于被限制状态,黄玉林在该承租土地上投入巨资建起厂房等其他建筑物,具有一定价值,且合同约定地上物归黄玉林所有。在松立公司仍未偿还巨额外债、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查封拍卖的情况下,松立公司要求黄玉林拆除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的主张,黄玉林客观上履行不能,亦可能损害其财产权利,目前法院难以支持;但黄玉林在腾退出承租土地后,有义务将承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交给法院一并拍卖处置。
关于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应拆除及补偿与否的问题,应待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最终拍卖结果确定后再行解决,这样更能达到物尽其用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在被封土地和建筑物拍卖最终成交前,松立公司、黄玉林均有义务维持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现状,任何人不得恣意拆除地上建筑物,破坏查封现状。因松立公司目前利益损失不明,若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将来对实现土地价值造成障碍,松立公司可另行主张要求黄玉林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期间,黄玉林虽向法院预交了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止期间的土地占用费,但之后土地占用费仍未交纳,黄玉林仍应得按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向松立公司交付占用费直至实际腾退租赁物之日止。据此,涵江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判决:
一、黄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承租的土地;
二、黄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松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期间的土地占用费8.4万元及之后的土地占用费。
申请强制执行遭法官欺骗
虚假结案成老赖尚方宝剑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但在判决生效的90日内,黄玉林并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退出承租的土地,而是继续将该土地上的违建物转租谋利。
限期搬离期限过后,松立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涵江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但强制执行近半年过去,执行工作没有丝毫进展,执行法官既不查封案涉土地和临时搭建的违法建筑,也不对被执行人黄玉林进行驱赶,让黄玉林若无其事地继续对霸占土地上的违建进行转租谋利。
松立公司多次催促,执行法官也仅仅是应付了事。但出乎意料的事发生在2022年11月22日。当天,执行法官来到松立公司办公点,表示只要松立公司及其负责人在法官提供的材料上签字,法院就立即让黄玉林返还土地。
松立公司负责人信以为真,便按执行法官的示意,在其提供的一堆材料上签了字。
签完字后,松立公司本以为可以坐等黄玉林返还土地。但令其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没有等来黄玉林的腾退,而是等到了涵江法院的一纸《结案通知书》、及解除被执行人黄玉林财产查封冻结的《执行裁定书》。
涵江法院作出的落款为2022年11月22日的(2022)闽0303执2168号《结案通知书》称:2022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松立公司书面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黄玉林)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结案,本案现已结案,同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
同时,涵江法院作出(2022)闽0303执2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称:2022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松立公司以被执行人黄玉林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玉林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至此,生效判决没有得到丁点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却结案了,被执行人黄玉林金蝉脱壳。松立公司一工作人员指出,涵江法院是在赤裸裸地欺骗申请执行人,肆无忌惮地搞虚假执行、虚假结案。
当然,从涵江法院自称松立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结案,该院当即就作出结案通知的工作效率来看,该执行案确实十分蹊跷。
为了核实涵江法院是否存在虚假执行的问题,媒体记者于2022年12月8日来到黄玉林霸占的场地内进行暗访。结果发现,承租土地上违建的铁皮厂房内,染洗车间正在如火如荼地正常生产,场地内还有工作人员正在巡查。
另一幢钢结构混合砖混的三层违章建筑,并没有汲取泉州欣佳酒店坍塌惨案的教训,至今仍然用于办公和住宿。
现实表明,黄玉林承租松立公司5250㎡土地上违法搭建的两座建筑物,在历经涵江法院判令腾退、以及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毫发未损,一切照旧。以此证明,这是一次没有半点掺假、光明正大的虚假执行、虚假结案。
并且,该虚假执行和虚假结案行为,成为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之违法人员的“尚方宝剑”。而作为胜诉方的松立公司,官司却赢了个寂寞。
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然而,在二十大刚刚胜利闭幕之际,涵江法院就胆敢公然虚假执行、虚假结案,致使生效判决书成为废纸,究竟是什么力量在驱使他们如此胡作非为、徇私枉法?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猫腻?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希望纪委监委和上级法院能对此进行调查,揪出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关于黄玉林霸占松立公司土地大肆违建、及其背后存在更多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追踪报道。
编辑:诸葛丰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