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大儿子到海南乐东县尖峰高铁站乘车过程中,遇冲突不幸被客运员打伤诱发疾病死亡的邓大楣。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为亡父打官司的福建人邓自立将与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以下简称:海口车务段)、客运员裴荣璟在2022年12月再度对簿公堂。
2019年2月11日,到海南乐东县与父母共度春节的邓自立携妻儿乘高铁返回,其父邓大楣到乐东县尖峰高铁站送行时,因无票送客与高铁站客运员裴荣璟发生冲突。
与邓大楣一家发生冲突的客运员裴荣璟,他也因为邓大楣的死亡被追究刑责。
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称,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裴荣璟用拳头及橡胶警棍打到邓大楣头部,致邓大楣右侧眉弓处出血并呕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为,裴荣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邓大楣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裴荣璟有打到被害人。裴荣璟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甚至导致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判处裴荣璟有期徒刑两年。
邓自立12月5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请抗诉被驳回后,目前已向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打伤邓大楣后,涉事的裴荣璟到一旁警用摩托车上抽烟。
刑事判决后,邓自立对裴荣璟和海口车务段提起160万余元民事赔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海口车务段应就裴荣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裴荣璟系正常履职,邓大楣一方不遵守铁路运输管理规定强行进站送客,在纠纷起因上存在过错。裴荣璟的行为对于邓大楣死亡的结果并非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诱发因素在死亡中占比10%-30%。邓大楣就损害的结果承担90%责任,承担10%责任的海口车务段需赔偿邓大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0万余元的10%,即12万余元。
邓自立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诱发因素在死亡中占10%-30%”作为侵权责任分配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诱发因素仅是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邓大楣在案件中没有过错,裴荣璟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他们也据此提出上诉,该赔偿纠纷二审将在本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
邓大楣的大儿子邓自立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
无票进站送客引发冲突
35岁的邓自立至今不愿接受,2019年春节后的送别,竟是他与父亲邓大楣的人生诀别。
55岁的邓大楣是福建龙岩漳平市人,彼时他在海南乐东县投资经营着150亩的花场,曾在海南省福建商会任职。2019年春节,邓自立携妻儿从福建龙岩赶到乐东县与父母、弟弟共度春节。
春节后,邓自立一家买了2019年2月11日正月初七早上的高铁车票,准备到海口乘飞机返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那天8时40分许,邓大楣和妻子陈春淑、小儿子邓自仲到乐东县尖峰高铁站(以下简称:尖峰站)为邓自立一家送行,送行的三人均为无票人员。
邓大楣夫妇和邓自立一家先行通过尖峰站实名制验证验票台前往安检口,随后赶到的邓自仲通过验票口时,因为无票被值班的客运员裴荣璟阻止,两人发生争执。邓大楣夫妇闻讯返回验票口,与裴荣璟发生争吵,邓自立则在一旁用手机对着裴荣璟拍摄。
邓自仲在证言中说,裴荣璟对他说“你再不出去,我就搞死你全家”。其父亲听到后回头对裴荣璟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你不能乱来。”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裴荣璟故意伤害罪名不当,判决书将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
判决书载明,裴荣璟生于1990年5月,大专文化,是海口车务段东方车站尖峰站劳务派遣工,案发时系尖峰站当班客运员。
而后,裴荣璟让邓自仲等人到站前广场解决问题。法院查明,走出进站口大门时,裴荣璟先用左手拉着邓自仲的右手臂,后又用左手臂搂住邓自仲向站前广场走去。
在站前广场,双方继续争吵。裴荣璟因不满邓自立一直用手机对着他拍摄,遂将其手机拍落。双方因此挥拳互殴。一旁的邓大楣、陈春淑上前劝阻。
其间,裴荣璟发现他的鼻子被打出血,遂弯腰捡拾放在特保立岗台和警用三轮摩托车之间的一根黑色橡胶防暴警棍朝邓大楣一方挥舞。冲突中,邓大楣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月11日11时46分确认死亡。
同日,裴荣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2月26日被逮捕。
尖峰站时任站长曾雄作证时表示,尖峰站实名制验证验票台摆放了醒目的告示牌写明,“请各位旅客提前准备好购票证件原件供验证人员查验,票、证、人一致方可进站乘车”,无票人员不能进到实名制验证台以内的区域送车,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车站是依规执行。实名制验证台设立人工查验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对无票旅客有权阻拦其进入告示牌以内的区域。
邓自立及其母亲、爷爷奶奶向裴荣璟、海口车务段提起民事诉讼,他们提出赔偿的160万余元诉请,法院最终判决海口车务段承担10%责任,赔12万余元。
检方指控故意伤害,法院判过失致人死亡
2019年7月4日,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裴荣璟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裴荣璟与邓自立、邓大楣双方在相互殴打过程中,裴荣璟捡起橡胶警棍挥打邓大楣一方。相互殴打过程中,裴荣璟用拳头及橡胶警棍打到邓大楣头部。后邓大楣倒地,头部右侧眉弓处出血并呕吐。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邓大楣符合在慢性肾炎及肾衰竭的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发生纠纷及殴打可以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邓大楣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根据参与度分级标准,诱发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为10%-30%。
公诉方认为,本案属于裴荣璟在正常履职中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裴荣璟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诱发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显然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建议对裴荣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报最高法核准。
邓自立及其诉讼代理人田锋涛律师认为,被告人裴荣璟不认罪、悔罪,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邓大楣在本案中未实施激化双方矛盾的行为,不属于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的情形。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视频监控虽没拍到裴荣璟打伤邓大楣的瞬间,但送检的裴荣璟所穿白色衬衣右衣袖血迹检出邓大楣的DNA,说明裴荣璟与邓大楣有过近距离肢体接触。
同时,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实,双方争斗中裴荣璟有打到被害人。裴荣璟也供述打斗时在挣脱邓大楣拉扯过程中不确定手肘或其他部位有无击打到被害人,也承认有拿警棍挥打对方,只是不承认有打到被害人。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综上足以认定裴荣璟的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事实;裴荣璟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死亡只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裴荣璟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只有殴打他人的故意,没有意图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刑法上的伤害故意,本案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就本案而言,裴荣璟作为一名心智正常、体型高大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甚至会导致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裴荣璟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案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体质和外界刺激、伤害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其死亡结果的造成属多因一果。裴荣璟的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极急性发作,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裴荣璟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裴荣璟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诱发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裴荣璟正常履职时,被害人一方不遵守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站送客,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案发后,裴荣璟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可视为自动投案。综合考虑可认定裴荣璟犯罪情节较轻。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综上认为,裴荣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裴荣璟有期徒刑二年。
“拿到判决书后,我们简直不敢相信,裴荣璟刑满释放时间2021年2月10日恰是农历除夕前一天。”邓自立说,他2021年2月10日前从龙岩赶到广州,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但最终被驳回。
2021年5月,邓自立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刑事申诉。该院经复查后2022年1月28日回复称,该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邓自立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邓自立说,目前,他们已就此案向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院进行申诉,暂时未获答复。邓自立就裴荣璟刑事判决提起申诉,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对此不予支持。
民事赔偿诉讼:车务段被判担责10%赔12万余元
刑事判决下达后,邓自立及其母亲、爷爷奶奶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裴荣璟和海口车务段起诉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请求包括:裴荣璟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605838.5元,海口车务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口车务段答辩认为,生效判决确定裴荣璟的行为只是诱发邓大楣死亡的结果,不是主要、唯一原因,诱发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为10%-30%,而且受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裴荣璟争吵推搡行为明显与其所从事客运职务行为无关,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海口车务段不应对裴荣璟过失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裴荣璟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海口车务段作为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责任;二、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裴荣璟作为海口车务段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案涉车站验票口工作期间执行工作任务时与邓大楣一方因无票进站送车问题发生言语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其行为过限。海口车务段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就裴荣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裴荣璟的行为对于邓大楣死亡的结果并非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诱发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为10%-30%。其次,根据本案事实,裴荣璟在正常履职时,邓大楣一方不遵守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站送客,在纠纷起因上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行为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邓大楣就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90%的责任,海口车务段承担10%的责任。
依据《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核定为,死亡赔偿金54854元/年×20年=1097080元;丧葬费36615.5元;邓大楣父母的5年抚养费73242元。邓大楣妻子陈春淑诉请的抚养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交通费5000元未提供相关票据,考虑其处理丧葬事宜的实际,酌定支持2000元;住宿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裴荣璟的行为客观上诱发了邓大楣死亡的结果,但并非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且邓大楣一方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口车务段的赔偿金额为上述认定金额总和的10%,即为120893.75元。该案7638.46元案件受理费,4名原告承担6534元。
不服该一审判决结果的邓自立及其家人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邓自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诱发因素在死亡中所占比例为10%-30%”作为侵权责任分配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物权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出具的关于“诱发因素”在损害结果中所占比例不是法定的责任分配依据以及减轻责任的情形。
他们认为,鉴定书中的“诱发因素”仅是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关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因果关系关注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
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4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邓大楣自身患有的心脏病不能成为裴荣璟据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一审认定邓大楣无票送客和侵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邓自立及其律师认为,邓大楣并没有对裴荣璟主动实施殴打、挑衅、辱骂等行为,其拉扯裴荣璟仅仅是为了劝架。虽然邓大楣一方无票进站送客存在过错,但这不构成裴荣璟实施打人侵权行为的原因,与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完全可以用更为妥当的方式来处理无票送客问题。邓大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一审错误地认定其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邓大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发生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裴荣璟无需承担精神抚慰金也属认定事实错误。
邓自立12月5日告诉澎湃新闻,他目前已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将在本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