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购物,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遂对其搜身,由此引发纠纷。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年4月10日,吴大爷在合川区某食品超市购物。吴大爷购物完毕准备离开超市时,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遂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交由周某检查,之后周某又上前以拍手臂、捏裤袋等方式对吴大爷进行搜身,此时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
搜身结束后,周某又让吴大爷去超市办公室核实情况。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吴大爷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
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周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搜身,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因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7月,吴大爷将超市及员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某本意为核实具体情况,但其对原告手臂、裤袋等私密处检查,并在检查后让原告前往办公室核查录像的行为,必然使得原告在众人围观下陷入难堪的境地,客观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被告方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进店消费的顾客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方的搜身行为,不仅没有履行该义务,更是对原告权益的明显侵犯。故被告方搜身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对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
本案中,名誉权受损的原告是一名年满82周岁、生活环境较为固定的老人,在自家附近超市遭遇此事,被周围熟悉的群众围观,引起对其消极性评价的误会。这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较长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实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被告周某系食品超市员工,其搜身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食品超市应当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超市向原告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