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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吸毒丈夫长期家暴,妻子因恐惧杀死丈夫,被害人(丈夫)算不算有重大过错?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 作者: 时间:2020/6/20 0:00:00


“被害人过错”的立法演变

1、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首次明确了被害人过错发生在农村的故意杀人犯罪死刑案件中的影响力,即“对于被害人一方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2001年最高检《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由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人民法院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2007年最高法《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2008年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了常见量刑情节,指导意见中不仅规定了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更加将被害人过错划分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有轻微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轻微责任三种不同程度,并对应不同的减刑幅度

2013年《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酌情从宽处罚”。

2010年2月,最高法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人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2014年3月最高院新颁布了《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并同时废止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最高院直接删除了“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即该情节不再是常见量刑情节。

根据相关材料反映,最高院在讨论时有观点认为“被害人过错多见于故意或过失的伤害和杀人犯罪中,适用犯罪较为狭窄,不具有普遍性”。可能正是基于这个观点,2017年最高院在修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时仍然坚持了2014年的标准,即未将被害人过错重新写入指导意见中。

因此,从目前的法规和刑事政策层面看,“被害人过错”并不是常见量刑情节,其适用和认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刑初3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金婵,曾用名董金嫦,小名董英,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捕前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仁林,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金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晏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金婵及其辩护人唐仁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金婵的丈夫汤某1系吸毒人员,二人夫妻关系不和,时常吵打。1993年农历八月下旬左右的一天凌晨,董金婵在家中趁汤某1熟睡之际持木棒猛打汤某1头部数棒致汤某1死亡(殁年27岁),董金婵用枕巾、床单、绳索等包裹、捆绑汤某1的尸体后抛尸于自家附近一废弃的煤窑洞内。之后,董金婵挖土填入煤窑洞并种上蔬菜。不久以后,董金婵外逃。1994年4月,被害人汤某1的亲属寻找失踪的汤某1时,挖开废弃的煤窑洞发现汤某1的遗骸后报案。2021年1月13日,董金婵在贵州省织金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董金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董金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金婵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董金婵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董金婵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其养女出具刑事谅解书,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金婵与汤某1(殁年27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关系不和,汤某1时常打骂董金婵。1993年农历八月下旬的一天凌晨,汤某1在家中再次打骂董金婵后,董金婵趁汤某1熟睡之际持木棒猛打汤某1头部多次致汤某1死亡,董金婵用枕巾、床单、绳索等包裹、捆绑汤某1的尸体后抛尸于自家附近一废弃的煤窑洞内。之后,董金婵挖土填入煤窑洞并种上蔬菜。不久以后,董金婵外逃。1994年4月,被害人汤某1的亲属寻找失踪的汤某1时,挖开废弃的煤窑洞发现汤某1的遗骸后报案。2021年1月13日,董金婵在贵州省织金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拘传通知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董金婵故意杀人案受案、侦破情况,董金婵系被动归案。

2.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普一村(普彝村)一组石街路,东侧20米为汤治荣住房,西侧30米为许武成住房,南侧100米为汤八斤住房,北侧46米为许小服住房,中心现场处为煤窑洞,洞口坐西朝东,口洞为170cm×150cm×160cm;在洞内,距洞口往内3.1米处有一堆泥土,小木棒等,4.2米处有一具尸体,小木棒、竹棍等,尸体头朝洞内,脚朝洞口,俯卧于地上,距煤窑洞口往西47米处为苳金嫦住房,该房坐北朝南,三间一栋,系木料瓦结构,东端脚屋前半间有一道71cm×176cm的木门可进入室内,其室内南壁有一堆焦炭,一个长木凳、衣物、纸壳等,东壁有一张方桌、瓶子、洗脸架等,西北角有一个木箱,一块木板;在木板上发现有点状血迹;北壁西端有一道木门可进入内间卧室,其室内有坛子,成袋的东西,木柜等,南壁有一张双人床,床上有被子,草席等,在床东端床头档上发现有血迹,东壁上挂有幅竹连画,连画上有点状血迹;在东壁柱子上发现有血迹,其余未发现。

3.(94)盘公刑技法鉴字第65号《关于汤某1死亡的法医鉴定书》证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盘特乐民镇派出所田大德同志电话向我局报称:普一村(普彝村)一煤洞内发现一具尸体,需出现场。接报后,我局立即安排干警前往。派出所王大学同志介绍:尸体所在煤洞是汤某1生前挖的,汤家庭关系不好,群众反映汤失踪半年多了,目前族中怀疑汤被人杀了,而将他家的煤洞挖开即发现尸体在洞内。对案情作初步了解后,于四月二十七日十三时在自然光下对尸体进行法医勘验。尸体现场位于煤洞内,该洞为土石结构,座西朝东,尸体呈俯卧位,头西脚东,经拍照固定后抬出洞外勘验,头包有衣服和毛巾,并颈部捆有绳索,下为白骨化。白骨化男尸体一具,长170厘米,右颅骨有13×11厘米的孔状骨折,骨折线向左颞部延伸,能见骨晕,颈部有一细尼龙绳捆住,为普通结,索沟平行,在右颈部相交。索沟下软组织有淤血。另一根粗绳捆于颈部和躯干及双下肢,均为普通结。该尸体通过普一村三组汤修齐、汤修敏,汤志国、汤修祥等人对尸体的牙齿(门齿牙列不齐)辩认,确认为尸体是汤某1无疑。除上述外,余无异常发现。推断分析说明:1.死者尸体已成白骨化,并捆有绳索,为他杀后移尸在洞半年左右形成。排除煤洞塌方压死。2.右颅骨孔状骨折,骨折线内有骨晕,为生前伤,钝器形成。颅脑伤为致命伤,他杀无疑。3.颈部捆有细呢龙绳,其索沟平行且在右颈部相交,索沟下软组织有淤血,为濒死期他人勒颈形成。排除自缢。4.尸体上粗绳捆扎,为他杀后用粗绳捆扎抬尸体移出第一现场形成。

结论:死者汤某1生前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右颞部颅骨孔状骨折伤及脑实质死亡。后移尸第一现场。公安机关依法将鉴定意见分别告知被告人董金婵、被害人养女董某1、被害人亲属汤某2。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21年3月22日12时06分,被告人董金婵到盘州市(原董金婵家附近)对现场进行了辨认。辨认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拍摄了现场照片6张。

5.提取血样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董金婵、被害人亲属汤某3、被告人亲属董某2血样。

6.(六)公(司)鉴(法物)字[2021]150号《鉴定书》证明,经对“牙齿(法医提取)”与“汤某3的血样”进行DNA检验,鉴定意见:送检的牙齿所属个体与汤某3的血样,在检出的DYS19等24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公安机关依法将鉴定意见分别告知被告人董金婵、被害人养女董某1、被害人亲属汤某2。

7.贵中一司鉴[2021]物检字第827号《鉴定书》证明,经对“董金婵的血样”与“董某2的血样”进行生物学全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倾向于认为董金婵与董某2两名被鉴定人为全某。公安机关依法将鉴定意见分别告知被告人董金婵、被害人亲属汤某2。

8.证人汤某2、董某2、张某、汤某4的辨认笔录证明,汤某2、董某2、张某、汤某4分别在见证人见证下,经混杂辨认确认董金婵的照片。

9.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证明,2021年5月17日,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盘)公(司)鉴(法临)字【2021】300号检验记录:董金婵左额部见0.5×0.6cm、0.3×0.2cm色素沉着,分析说明:无。

10.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21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董金婵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董金婵体表有外伤,其自称身体健康,无疾病史。

11.《安葬证明》证明,被害人汤某1于1994年4月30日安葬在现盘州市董家坟山。

12.董金婵、汤某1的养女董某1出具《刑事谅解书》证明,董某1放弃民事赔偿,对董金婵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董金婵从轻或减轻处罚。

13.证人汤某5的证言证明,汤某1是1993年古历八月十五以后到二十左右失踪。汤某1会吸大烟,他失踪后,汤某1媳妇董金婵跟人家讲汤某1出国去了。后来寨上的人说汤某1没有出国,是死了。后来听张统一,黄某两人给我说,张统一听杨桃仙讲:她有一天卖货回来晚了一点,从汤某1家门前过,看到汤某1家废窑门前有一具用白布裹着的尸体,后来又听讲董金婵请她姑妈家儿子背土把这口废窑子堵了,董金婵又在上面种了芭蕉芋。我们开始也以为是出远门了,但是他一直不回来,才写了控告,请人把洞挖开才发现汤某1的尸体。还有一个情况是1993年古历八月间,董金婵约她水塘镇的妹夫开一个羊肉馆,请刘某来帮忙,董金婵就裹上刘某,常在一起同居,汤某1发觉后就和董金婵打架,过后不久汤某1就失踪了。

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汤某1是邻居,汤某1差我150元钱。1993年古历八月间一个星期三晚上,汤某1去我家说他差我的钱星期天整给我。才过三天,汤某1媳妇董金婵就叫她姑妈家儿子来堵她房边的废窑洞,她舀粪水泼,起码有二十担,粪水是淌进洞里去的,我就发觉不对头,当时我就想着汤某1着董金婵整死了。过了一天我又到她家去,看到董金婵在照镜子,一个男人(刘某)双手扶着董金婵的肩膀,看见我他忙把手拿开,喊我进去坐。我还给汤某5讲这个事情,汤某5来窑洞里看,董金婵就去问周某汤某5来看什么。过后董金婵就跑了。

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董金婵是汤某1的媳妇,她家离我家就十多米的距离。汤某1是从罗底招亲到普彝村三组董金婵家的,听说他们是读书时认识的,他们结婚后夫妻关系非常好,当时董金婵的家庭条件还可以,不知什么时候汤某1学会了吸毒,学会吸毒后就经常殴打董金婵,把家产吃光后逼董金婵到处借钱给他买毒品吃,如果董金婵借不到钱给汤某1就对董金婵进行殴打,我知道的有很多次,但记得比较清楚的是有一次汤某1用烧红的火钩烫董金婵的脑门,董金婵那几天出门都是用毛巾捂着的,还有一次是董金婵晚上来我家向我借钱,董金婵对我说:“二嬢,你今晚怎么也要帮帮我,借我点钱拿去给汤某1买毒品吃,不然我活不过今晚了,我下半身已经被他用烟头烫伤好几处了,不信你看。”说完后董金婵就脱下裤子,我看见她的隐私部位被烫伤了四五处,我就拿十块钱给她,她拿到钱后就回去了。还有一次是汤某1毒品没吃够就用拳头殴打董金婵的头部,我看见后就去拉,我的左手被汤某1打了一拳,当时就肿了,从那以后我就再也不敢去拉了。后来我听董金婵说汤某1出去了,汤某1的父亲汤苟妹也来找过一次,董金婵说不知道汤某1去什么地方了。过了一段时间汤修祥、汤修齐听村里人说汤某1可能死了被埋在汤某1家后面窑洞里,汤修祥、汤修齐就叫汤苟妹来挖,汤苟妹带上他儿子和孙子汤某2来把煤窑洞挖开,在煤窑洞里发现汤某1的尸体。汤某1吸毒之前还可以,自从染上吸毒之后就到处偷东西去卖了吸毒,我家都被他偷过十多次,还经常逼董金婵去借钱给他买毒品吃,董金婵借不到钱就对董金婵进行殴打。汤某1失踪后小坝有一个叫刘某的时不时会来和董金婵住在一起,后来听说董金婵和刘某生了一个姑娘。

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董金婵和我做生意去过我家两次,她发觉我和我媳妇不好,她觉得我很好,以后打算嫁给我。董金婵讲她丈夫去缅甸做毒品生意死在那面,永远回不来了。董金婵家丈夫快死掉三年了,我听说从他家后面窑子里掏出来的。董金婵在水塘跟我说过:不要做生意了,现在公安局逮我。董金婵她妈也说让我不要和董金婵在一起,在一起怕害我。董金婵是九三年十月间和我好上,在她家饭店认识的。董金婵说他丈夫经常打她,有时还拿刀杀她。我和董金婵好的时候住在董金婵家,后来人家发现她丈夫尸体以后她劝我走,我们就分手了。

17.证人汤某2的证言证明,汤某1是我小叔,我们是叔侄关系,我父亲他们有亲兄弟四个,我父亲是第三个,汤某1是最小的,现在还在活着的只有我大伯汤某3,现在有八十二岁了。汤某1大概是1993年左右被杀的,发现汤某1的尸体的时候,除了我在场外,我记得的有我妻子邹某、爷爷汤修培、大伯汤某3、汤修齐、汤修祥、汤治安。当时汤某1已经有一段时间不见了,汤修齐和汤某5带信给我们,说汤某1这么长时间联系不上,可能不在了,汤某1家附近的煤窑洞又被董金婵堆泥巴种菜了,汤某1可能被埋在里面,让我们去把煤窑洞挖开看,我们挖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洞口就挖开了,在距离洞口有五、六米的地方能看到有一具尸体躺着,我和汤某3把这具尸体抬出来,尸体还没有腐烂,还像一个活人一样,从他的脸部看还能清晰看出这个人就是我小叔汤某1,他是被用一床床单裹着的,床单已经朽烂,脚和手都是用绳子绑着的,鼻子和耳朵都是用卫生纸塞着的,卫生纸上有血迹,当时我们就报乐民派出所,后来公安机关的人就来到现场处理了。汤某1家距离煤窑洞大概有四十米左右。这个煤窑洞就是汤某1自己开挖的,煤窑洞只挖了六七米远,但是没有挖出煤炭。汤某1因为招亲到董金婵家,但是在他死亡前一年左右的时间里会吃大烟,他和董金婵两口子会一起跟别人打牌赌钱。汤某1直系亲属现在就只有我、我大伯汤某3及我的三个妹妹,另外汤某1还有一个养女董某1。

1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汤某1是我丈夫汤志赞的亲小叔,尸体发现的时间距离现在有28年左右了,是在汤某1家附近的煤窑洞里面。当时我小叔汤某1已经有一段时间不见了,普彝村的汤修齐和汤修祥带信给我老公汤志赞,说汤某1可能被埋在他家附近的煤窑洞里,让我们去把煤窑洞挖开看,然后我、汤志赞、爷爷汤修培、大伯汤某3几个人就去看情况。汤志赞、汤修培、汤某3三个人挖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就把洞口挖开了,汤志赞和汤某3两个人把尸体抬出来,我们确定尸体是汤某1的,从头顶到两边耳朵是被一块毛巾抱着的,我看见牙齿掉了两颗,身上被一床床单裹着,床单已经腐烂,脚和手都用绳子绑着,鼻子里和耳朵里是用卫生纸塞着的,卫生纸上还有血迹。

19.证人汤某3的证言证明,当时我兄弟汤某1已经失踪一段时间了,董金婵对我们说汤某1去缅甸去了,后来我也问过董金婵的母亲安时兰,她也说是去缅甸去了,但是我兄弟汤某1到底去哪里了我们根本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消息。有一天,汤修齐来叫我们,说把汤某1家旁边的煤窑洞挖开看看,汤某1有可能在里面,然后我父亲汤苟妹带着我和我侄儿子汤某2,就去把煤窑洞挖开,在煤窑洞里有一具尸体,尸体是用绳子绑着的,听我父亲他们说这具尸体是我兄弟汤某1的,当时怀疑就是被别人杀死了丢在煤窑洞里面,所以当时我父亲他们就报案,公安局的人就来调查。

20.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明,董金婵是我的养母,汤某1是我父亲,他在我2岁多的时候被人杀死了。在我母亲董金婵被抓了之后,我才知道汤某1当年是被我母亲杀死的,因为汤某1被杀死的时候我才2岁多,我母亲把我带到外婆安时兰家后就出去了,是外婆安时兰把我带大。我母亲董金婵联系到我们的时候告诉我,她嫁在毕节市高成华家,和高成华生得有两个女儿,她还生有一个女儿叫刘某某。

21.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明,我父母已经去世,我家只有我和董金婵两姐妹,没有其他亲的亲属。董金婵原来名字叫董金嫦,她丈夫叫汤某1,他们没有生育有子女,在汤某1死亡前,他们领养有一个女儿叫董某1,汤某1死亡后,董金婵就一直在外面打工没有回家,听说她在外面生得有子女,具体情况不知道。

22.被告人董金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十八岁和汤某1结婚,刚结婚的那两年不吵架,自从汤某1吸毒以后,我们就经常吵架,我去他吸毒的地方找到他,他还打我,最后家里面的东西都被汤某1卖了吸毒了,汤某1后来越来越残暴,他向我要钱,我不给他钱他就用烟头烫我的额头、鼻子,反正汤某1向我要钱,如果我找不到钱给他,他就打我。农历九月初三还是九月初四,我记得那几天我家的稻子全部出芽了,晚上九点左右,我已经带着董某1睡觉了,汤某1把我从床上拉下来以后他就把我打了跪着,汤某1让我找5000元钱给他,他要去云南,我就和汤某1说我找不到钱,说完汤某1就在我家沙发上吸毒,过了一会汤某1吸完毒,他拿刀指着我让我在5点之前要找5000元钱给他,不然就要把我全家都杀了,然后汤某1让我一直跪着,找到钱以后才能起来,我和汤某1说我找不到钱,他就和我说最少也要找2000元钱,还用刀吓唬我,说如果我找不到钱来给他,他就要把我的眼睛挖出来,讲完这些他就去睡觉了。我越想越害怕,我怕明天找不到钱怎么办,到了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我去房间看着汤某1已经睡着打呼噜了,我问了他一句:“睡着了?”,汤某1没有回答我,还在打呼噜,我就到我家楼上拿了一根木棒,我用这根木棒打了汤某1的头部四下,当时汤某1是侧躺着睡的,汤某1盖着两床被子,里面那床特别薄,汤某1的头是在外面的,汤某1没有反抗,打完以后我用手去摸汤某1的嘴边,发现汤某1已经没有气了,我就将就枕巾和床单拉了把汤某1的尸体包裹好。大概是凌晨3点过,我就去请住在我家挖煤炭那个姓张的人帮我把汤某1的尸体拿到那个废弃的煤洞里面,姓张的那个人说他不敢,我就求他帮我,他说他也很同情我,然后他才同意帮我拿汤某1的尸体,但是他说他帮我拿了汤某1的尸体以后就不在我家住了,姓张这个人也没有和我提什么要求,但是我给了他500元钱。然后我就带着姓张这个人到房间里面,姓张这个人是拿着背篓的,到房间以后,我和姓张这个人就一起把汤某1的尸体连着床单和枕巾抬了担在背篓上,然后姓张这个人就背着汤某1的尸体到我家旁边废弃的煤洞旁边,姓张这个人背着汤某1的尸体往煤洞的台阶上下去了9个左右台阶,他走在前面,我在后面跟着拿电筒照亮,进到煤洞里面以后,姓张的那个人就把汤某1的尸体推到水里面了。我和姓张的人就各自回去睡觉了,也没有说什么,第二天天亮姓张这个人就走了,走的时候也没有和我打招呼。事情发生过后一个星期左右,我就把煤洞旁边之前炼焦炭的焦炭灰挖了把煤洞填了,但是没有填满,我还在上面种菜。一个月左右我就离开老家了,一是因为我在家没有经济来源,二是害怕,想出去躲。我害怕有人知道我杀害汤某1的事情,所以我才出去躲的。我把董某1送到我妈那里,我妈问我要去那里,我和我妈说我要出去打工,我到过的地方非常多,只要哪里有事情做就去哪里。出去以后我和我们隔壁寨子云南省曲靖小坝(小地名)的刘某生了一个姑娘,我和刘某在一起有2年多。之后就一直和贵州织金县平寨向上水村大冲组的高成华在一起生活,我和高成华生有两个姑娘。

另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董金婵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养女出具刑事谅解书”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董金婵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董金婵、汤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吵打,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汤某1对董金婵有过打骂行为,董金婵亦多次供述称案发前汤某1对其实施了打骂,汤某1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不属重大过错,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金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董金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董金婵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金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含勇

审 判 员 罗远进

审 判 员 魏 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中繁

书 记 员 严 维

编辑:韩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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