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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护士学校学生有染的厅长 给万元封口费

来源:律法刑道 作者: 时间:2020/6/29 0:00:00

王兴尧,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人,大学文化。曾任安徽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3年4月13日,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鉴于此前全国已经有河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湖南等省的多位交通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落马,交通部领导在会上疾呼:交通系统再也不能出问题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廉洁从政,明年开会时,我们不希望一个同志缺席。
然而,翌年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头年参加会议时还谈笑风生的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还是“缺席”了——他们都在会议召开前被“双规”。

2000年5月,王兴尧坐上交通厅长的位子时,交通厅刚刚在安徽省纪委、省监察厅召开的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受到表扬——在纪检监察部门对省直50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考评中,交通厅位居第四。
人们记得,在就职仪式上,作为厅长的王兴尧慷慨陈词、大谈廉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极端重要……交通系统的廉政工作形势非常严峻……绝不允许交通建设领域出现腐败现象!”
王兴尧上任后,把每月一次的厅党组中心组会议和厅务会专门放在星期天或者晚上召开,每次开会都事先通知媒体参加。“2001年4月8日是星期天,交通厅党组成员及中心组单位的成员在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会议室学习党风和廉政建设,对于利用星期日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党组成员已经习惯了。”“又是一个星期日,厅党组中心组成员们又一次聚集于厅会议室,谈廉政,话实干。”“厅务会结束时,时针已指向夜里11点多……”这样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

在王兴尧的带动下,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周保锋(被判刑)等人分别在报纸上发表有关廉政的署名文章。但文章发表不久,他就被追究了。
滑稽的是,蚌埠市交通局局长李锁安(已判刑)还大张旗鼓地搞廉政宣誓书。
2003年12月16日,面对众多媒体“为什么一些地方高速公路修了坏、坏了补”的提问,王兴尧怒斥:大的质量问题背后,一定有大的经济问题,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既要铁腕抓质量,又要铁腕抓廉政!

2003年12月29日晚上,王兴尧被安徽省纪委“双规”。第三天就是2004年的元旦,王兴尧为了赶往北京参加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就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原以为交代后就可以离开的王兴尧,没想到纪委在查明他的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2006年3月10日,蚌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兴尧一案。与一些贪官在法庭上失声痛哭不同,王兴尧在整个庭审过程,多次强调,自己收钱是太重感情了!“绝对没有想收钱的意思!2000年初,当时还是副厅长的王兴尧到宣城市运输管理处指导工作,是处长邵某接待的。吃饭时王某谈到家里刚分了一套新房子,邵某就记在心里。不久,王兴尧开始主持厅里的工作,而此时宣城市正在立项运管处检测大楼,邵某的儿子也刚从学校毕业正在联系单位。

2000年5月的一天中午,邵某带着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信封来到王兴尧家,把信封递了过去:“王厅长你马上要搬家,我来祝贺你乔迁,表示一下心意。”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邵某再次到合肥送了5000元现金给王兴尧的妻子。
2002年,邵某之子在宣城市交通局车购办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参加考试才能进入国税部门工作。邵某担心其子考试没把握,于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给王兴尧送6000元。
对上述钱款,王兴尧说,是自己处理方法不当,是重感情过了头。

在进行自我辩护时,王兴尧的第一句话就是:“此时此刻,我的心在淌血。”他认为自己太冤枉了:“天地良心!我认为收钱是不对的,是错误的,但本意上我不想收,想收的话机会太多了!这两笔钱没有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王兴尧所指的“这两笔钱”,是广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公雷送给他的。
2001年,严公雷通过他人介绍与王兴尧结识。为使海特天高公司能在安徽开拓市场,2002年5月的一天,严公雷送给王兴尧一部松下摄像机和编辑机(经鉴定价值4300元)。2002年9月,海特天高公司中标阜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
同年10月的一天,严公雷送给王兴尧10万元。
2003年6月,王兴尧在芜宣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定标会上同意海特天高公司中标。

王兴尧在私生活方面的糜烂,在交通厅机关是个公开的秘密。据办案人员透露,早在马鞍山当副市长时,王兴尧就和当地一护校女学生有染,到交通厅任职后,更是和多名女性传出绯闻。安徽省交通厅机关办公大楼在2000年投入使用时,每一层都装有摄像探头,但王兴尧为了不让别人窥视到自己的“隐私”,安排人把装在自己门前的探头给卸掉了。王兴尧家有个小保姆,王被“双规”后,王的妻子怕保姆出去乱讲,就给了她1万元的封口费。

王兴尧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兴尧被安徽省纪委“双规”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收受海特天高公司副总经理严某10万元的事实,其行为应当构成自首。另外,邵某的儿子能进入国税部门工作是通过了考试等正当程序,邵某虽然向王兴尧送了6000元,但是王兴尧实际上并没有为邵某的儿子谋非法利益,因此这6000元不能称为受贿。
   公诉人张家敏对上述说法予以反驳: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王兴尧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自首从何谈起?
   最后陈述时,王兴尧没有忏悔:自己并不是腐败分子,收钱没有及时退回是自己处理不当,从来没有占有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受贿,而且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2006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53万元,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王兴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中诉。
   2006年9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王兴尧上诉案,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宣判。
   2006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职务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编辑:邵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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