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建平,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2009年9月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2019年12月至案发时为长汀县公安局一级警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汀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部分 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利用担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112.97万元(币种下同),其中索贿10.89万元。具体是:(略)
(二)贪污部分 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利用担、拘留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支出、以其情人曾某1的名义在拘留所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却领取工资、绩效等方式,骗取公款计4.545945万元占为己有。具体是:(略)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部分 2010年7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担期间,帮助在押人员涂某2与曾某3进行串供。具体是:涂某2和曾某3均系被告人上官建平情人曾某1的亲戚,与被告人上官建平相识。2010年7月28日,涂某2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被告人长汀县看守所。当天上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关押仓巡查时,涂某2问上官建平是否有看到曾某3,并请求上官建平见到曾某3后要告诉他。7月29日,曾某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长汀县看守所。当天上午,被告人上官建平得知曾某3被关押进所后,将该情况告诉涂某2,涂某2让被告人上官建平转告曾某3只能向公安机关交代最后一次帮涂某2运载所盗物品的情况。随即,被告人上官建平到曾某3的关押仓将其带至仓门口,把涂某2的话悉数转告曾某3,帮助两人串供。(略)
(四)其他事实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上官建平在长汀县拘留所被调查人员带至留置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赖某2、李某1、廖某等人贿赂款4.1万元及贪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索取或收受涂某1等人的贿赂款计108.87万元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向长汀县纪委监委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款共计136.475945万元。(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上官建平在担、拘留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112.97万元(其中索贿10.89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4.5459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民警,帮助犯罪分子串供。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建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多次索贿,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上官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部分
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利用担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计112.97万元,其中索贿10.89万元。具体是:
1、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每月在家中、办公室等地,索取或收受长汀县看守所物资供应商涂某1为感谢其在供货价格、结算等事宜中给予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72.49万元。其中,2010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以其情人曾某1(长汀县看守所原协警)为涂某1统计、发放物品增加工作量为由,每月向涂某1索要300元,共计2.49万元。
2、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等地,多次收受长汀县看守所代加工迷信纸老板王某1为感谢其在迷信纸加工上给予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5.8万元。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上官建平在程某安防器材店,收受程某为感谢其在承接长汀县看守所工程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贿赂款0.2万元。
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6次在家中、办公室等地,收受工程承包商吴某3为感谢其在承包长汀县看守所工程等事宜中给予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3万元。
5、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4次在办公室收受看守所监控系统改造项目承包人龚某所送的贿赂款计3.8万元。
6、2010年1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7次在家中、办公室等地,收受在押人员黄秀良的妻子谢某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黄秀良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0.7万元。
7、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收受在押人员黄辉的家属黄某1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黄辉关照所送的贿赂款0.3万元。
8、2010年12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5次在家中、办公室等地,收受在押人员吴伟河的家属吴某1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吴伟河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1万元。
9、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上官建平收受在押人员陆某2的家属陆某1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陆某2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1.68万元。
10、2012年5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长汀县看守所附近,收受在押人员吕某2的父亲吕某为感谢其帮忙协调吕某2办理取保候审事宜所送的贿赂款0.5万元。
11、2012年5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2次以办理在押人员赖某5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协调费用为由,在长汀县看守所办公室向赖某5的父亲赖某1索要贿赂款计1.6万元。
12、2013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以安排在押人员钟某5“做外劳”需要协调费用为由,在家中向钟某5的父亲钟某1索要贿赂款1万元。
13、2012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家中收受蔡某5的家属廖某为请求其安排蔡某5“做外劳”所送的贿赂款0.5万元。
14、2014年2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收受在押人员丘某8的家属钟某2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丘某8关照所送0.3万元;2014年12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以协调丘某8送监需要费用为由,向丘某8的家属钟某2索要0.2万元。二次共计收受钟某2现金0.5万元。
15、2014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以办理在押人员廖某7长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协调费用为由,向廖某7长的家属刘某1索要贿赂款3万元。
16、2014年12月,被告人上官建平以协调在押人员林某7送监需要费用为由,向林某7的家属林某1索要贿赂款1万元。
17、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2次在家中,收受在押人员黄某3的家属黄某2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黄某3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1万元。
18、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9次在家中等地,收受在押人员刘某6的家属刘某2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刘某6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7万元。
被告人上官建平的供述:2015年8月,刘某6因为涉嫌毒品案件从上杭看守所转回长汀看守所关押。期间其和曾令元副所长多次找刘某6做思想工作,安抚刘某6的情绪,并告知如果有办案单位没有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可以举报,至于生活上会多关照。刘某6也主动要纸要笔写材料,一直想争取检举揭发,看能否立功减刑。2015年9月还是10月份,刘某6外号叫“猴子”的哥哥找其帮忙多做刘某6的思想工作,让刘某6不要激动和急躁,并请求在生活上给予刘某6关照。之后,刘某6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春节及端午节期间都有到春家里送钱,每次3000元,6次共计18000元,另外在2016年和2017年的中秋节期间各送了1000元现金,先后8次收了“猴子”所送的钱共计20000元。
另外,2016年期间,刘某6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刘某6在监区内的情绪更激动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6的哥哥问其有什么线索可以帮到刘某6,其就说看守所有的线索大家都知道,没有什么价值,让刘某6哥哥到其他办案单位找找线索。之后有一天,其路过刘某6哥哥长汀盛世金源小区的茶叶店,刘某6的哥哥说要搭东西给刘某6。然后就进店里拿了一包用塑料袋装的东西给其,其以为是一些吃的东西,也没打开看就放到车上了。回到看守所办公室,其打开袋子才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还有1张折好的纸条。其看都没看就把纸条用碎纸机碎掉了,那5万元现金后来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了。
19、2016年10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收受在押人员李某6的家属李某1为请求其帮忙李某6办理保外就医、送监后在生活上得到关照等事宜所送的贿赂款0.6万元。
20、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2次在办公室,收受在押人员吴某5的家属吴某2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吴某5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0.2万元。
21、2016年6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收受在押人员丁某城的家属唐某所送的0.2万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4次以丁某城患病增加其工作量等为由,向在押人员丁某城的家属唐某索要贿赂款计0.8万元;以上共计1万元。
22、2016年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家中等地,先后4次收受在押人员赖某鹏的家属赖某2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赖某鹏和朋友刘明华关照等事宜所送的贿赂款计3万元。
2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上官建平以在押人员徐某东患病需就医备用金为由,在看守所办公室向徐某东妻子李某2索要贿赂款0.3万元。
24、2016年年底,被告人上官建平在看守所办公室以在押人员郑某哩在监区内私藏违禁物品需要严管为由,向郑某哩的家属罗某索要0.2万元;2017年年初,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家中收受郑某哩的家属罗某为请求其在生活上关照郑某哩所送的0.1万元;以上二次共计0.3万元。
25、2017年7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家中,收受在押人员邱某林的妻子李淑梅委托赖某3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邱某林关照所送的贿赂款2万元。
26、2017年7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办公室收受在押人员钟某4的家属钟某3为请求其在生活上给予钟某4关照所送的贿赂款0.2万元。此外,被告人上官建平还以钟某4患病需就医备用金为由向钟某3索要贿赂款0.3万元,以上二次共计0.5万元。
(二)贪污部分
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先后利用担、拘留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支出、以其情人曾某1的名义在拘留所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却领取工资、绩效等方式,骗取公款计4.545945万元占为己有。具体是:
1、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利用担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指使长汀县看守所安防系统承包人程某,通过虚增高压警示灯、对讲设备采购费、门禁系统更换、维护费的方式,骗取公款计0.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8月,被告人上官建平担,在曾某1未实际到长汀县拘留所担任辅警工作的情况下,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上官建平以曾某1的名义冒领工资、绩效等福利,骗取公款计4.195945万元。2019年12月,被告人上官建平担心事情败露,为逃避处罚将曾某12019年3月至8月领取的工资福利计1.378358万元退回长汀县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部分
2010年7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担期间,帮助在押人员涂某2与曾某3进行串供。具体是:涂某2和曾某3均系被告人上官建平情人曾某1的亲戚,与被告人上官建平相识。2010年7月28日,涂某2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关押在长汀县看守所。当天上午,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关押仓巡查时,涂某2问上官建平是否有看到曾某3,并请求上官建平见到曾某3后要告诉涂某2。7月29日,曾某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关押在长汀县看守所。当天上午,被告人上官建平得知曾某3被关押进所后,将该情况告诉涂某2,涂某2让被告人上官建平转告曾某3只能向公安机关交代最后一次帮涂某2运载所盗物品的情况。随即,被告人上官建平到曾某3的关押仓将其带至仓门口,把涂某2的话悉数转告曾某3,帮助两人串供。
被告人上官建平的供述:其知道曾某3是曾某1的叔叔,涂某2是曾某1的舅舅,涂某2曾多次盗窃被判刑。2010年7月28日,涂某2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关押在长汀看守所,涂某2看到其后说有事情要其帮忙。其把涂某2带到管教室,涂某2说他盗窃电脑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并问其曾某3有没被抓进来。其说不知道曾某3有无被关进来,涂某2就对其说,如果曾某3关进来要告诉他。7月30日早上,其看到曾某3被关进来了,其就告诉了涂某2,涂某2让其转告曾某3,只能承认最后一次帮涂某2载电脑的事情,并说他自己也只与公安机关说了最后一次偷盗的事情。然后,其就把曾某3叫到仓室的门边,小声对曾某3说,只能承认最后一次运送东西的情况,其他的不能说。其为他们传递消息,目的是为了两人能统一口径,隐瞒一些犯罪事实。后来,曾某3好像被判处缓刑,涂某2被判实刑。
2020年7月31日,时、长汀县公安局一级警长被告人上官建平在长汀县拘留所被长汀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至留置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上官建平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赖某2、李某1、廖某等人贿赂款4.1万元及贪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索取或收受涂某1等人的贿赂款计108.87万元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同时,委托家属向长汀县纪委监委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款共计136.47594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上官建平家属于2020年12月25日主动预缴罚金35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全部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且被告人上官建平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建平利用担任长汀县看守所、拘留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112.97万元,其中索贿10.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上官建平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4.545945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上官建平作为对犯罪活动有查禁职责的公安民警,故意帮助犯罪分子串供,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上官建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主动预缴罚金35万元,应加大从轻处罚幅度,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一是构成坦白的条件,既包括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包括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主要事实。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行为,属于如实供述本罪中的同种罪行,公诉机关对此已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不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也包括接受办案机关的量刑和处罚建议。本案中,被告人上官建平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中包括附加刑并处罚金35万元,预缴罚金已包含在从宽幅度内。因此,被告人上官建平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上官建平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贪污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上官建平多次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亲友为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主动供述侦办机关尚未掌握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应认定为具有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幅度建议及被告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经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21年1月15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821刑初28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上官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上官建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八角七分(已扣除上官建平退回保安公司的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三元五角八分),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