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面试,老子去上班。”河南焦作,60多岁的老王冒名顶替儿子的名字去当保安,每月工资1600元,结果却不幸猝死在岗位上。
老王家原本是农民,随着城市的扩大,也逐渐扩大到了城区里。住上了楼房,可还是要工作的,老王快90岁的父母都还健在,一儿一女的收入也不高,60多岁的老王一心想找个工作。
得知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老王想去应聘,可对照了一下招聘启事,光是年龄,老王就不符合条件,家里人商量了一下,决定让儿子王佳佳(化名)代替他去面试。
王佳佳35岁,正是年轻力壮的时候,面试顺利地过关,体检和政审也没有问题,公司和小王签了劳动合同,发了工作证,派他去某高校担任保安,每月到手的工资是1600元。
当然,去上班的是老王。老王到高校保安队报到以后,队长安排他去学校的门卫室值班。不知道老王是怎么搪塞过去的,他名叫俊福,小王叫做佳佳,两个人的名字各有时代特色,总之,60多岁的“王佳佳”开始了他的保安生活。
上了两个多月的班,一天早上,老王在学校的门岗值班时,突发疾病去世。
老王的家人认为,老王在岗位上因病去世,应该属于工伤,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获得至少 60多万的赔偿金,可是,保安公司认为,老王根本不是他们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老王家属的申请后,老王家属向法院起诉保安公司和涉案的高校,要求确认老王和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河南省焦作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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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家属认为,老王和保安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是,老王去上班时,是由保安公司驻大学的保安队长一手安排的,对于老王的真实身份,保安队应该心知肚明。老王拿着儿子王佳佳的工作证,每次交接班也都是老王签的名字,虽然签的是王佳佳,但笔迹却是老王的。
虽然签订合同的是儿子,工资也是打到王佳佳的卡上,但实际提供劳动的却是父亲王俊福,接受保安公司管理的也是父亲王俊福。
老王使用儿子的名字去上班,虽然有过错,但更大的过错是保安公司。老王经过保安公司员工,即驻大学保安队队长的安排上岗,是对老王冒名顶替的默认。而且,保安公司安排员工连续12小时上班,严重违反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违法行为,导致老王在值班时猝死。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那么,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
这其中,既包括劳动者本人有意愿到用人单位上班,也包括用人单位愿意录用劳动者本人,双方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招用老王,老王以儿子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也没有征得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果仅仅以老王实际提供了劳动这一结果,就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剥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选择的经营自主权,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
即使认定儿子王佳佳被录用后,没有去报到上班,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作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工资支付的凭证,缴纳社保的记录,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本案中,工资是发到儿子王佳佳的账户的,工作证是王佳佳的名字,招用应聘的记录都是以王佳佳作为劳动者进行办理的,保安队员的交接登记表上,登记的交接班人也是王佳佳,并没有显示王俊福的名字。
至于一个60多岁的老人为什么叫王佳佳,虽然有些不正常,但也不足为奇。保安队按照王佳佳的名字安排工作,平时以王佳佳称呼,是老王冒名顶替的结果,不能以此理由来判断保安公司与冒名顶替者存在劳动关系。
更何况,诚信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冒名顶替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老王家属,包括儿子王佳佳的诉讼请求,认定父亲王俊福与保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老王的家属也肯定不会得到工伤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