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示了这样一则案件,被告人可谓是被骗钱又骗色,赔了自己又折兵。
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人陈某与前男友林某于2018年12月相识恋爱并同居,期间怀孕。2019年11月,陈某在深圳市人民医院生产一男孩。2020年1月,陈某与林某发生争吵后分手。陈某因此对林某怀恨在心。 2020年3月25日,陈某在网上通过QQ群联系到了陈某标,陈某标假意答应可以帮助陈某砍掉林某生殖器及一只手掌,并谈妥了3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陈某当时用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某标2000元人民币的定金。 2020年3月26日,陈某标与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房陈某标的住处见面,陈某将林某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信息给了陈某标,又给了陈某标33000元人民币的尾款(现金20000元,支付宝转账13000元)。当天,二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至案发,陈某标未采取任何针对林某的行动,并在与陈某的多次见面过程中,为欺骗陈某,陈某标制作了假的聊天记录,对陈某说已经去“踩点”。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22]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自行辩护意见如下:1.犯罪未遂,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情节轻微;2.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3.初犯,因感情纠纷,一时冲动犯下如此荒谬的过错,事后非常后悔,愿意改过自新;4.尚有2岁婴儿需要独自哺育。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2日,被害人林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未遂、被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2022年4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感言 都说爱恨只在一线之间。本案中,差点遭到伤害的林某,在孩子1岁多的时候,就因为争吵离开陈某,并没有对一个人抚养孩子的陈某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安排。不知道这是不是陈某要雇凶伤害其的原因? 如果双方要分手的话,一定要和平沟通,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和孩子的未来。如果从这个方面讲,不知道他有没有想过,这么做的后果?其出具谅解书,算不算一种后悔? 作为陈某,无疑是选择了错误的解决方式。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考虑到孩子的未来,完全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林某承担责任。选择雇凶严重伤害对方的方式,无异是杀敌一千自伤八佰。 而且,陈某自己不但需要承担法律风险,还要牺牲金钱,连自己也牺牲进去了。幸亏陈某标并未真正的着手实施报复伤害,否则其面临的,就不是仅一年徒刑的法律责任了。 事实证明,买凶伤人,即使对方没有实施,但只要进行了雇凶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了!冲动是魔鬼,不仅害人,而且害己。法律是一切行为最后的准绳,要知法懂法不犯法。 编辑: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