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资50万元,雇佣2艘渔船,汇聚10省21名偷渡客,终究难逃海上“团灭”命运。
近日,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外通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破获一起重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查扣涉案船只2艘,打掉中转窝点3个,斩断一条经广西沿海组织运送人员前往境外从事涉诈活动的偷渡通道。目前,涉案24人已被判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1年6月初,该支队执法调查队在工作中发现,男子潘某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重大嫌疑。获悉情况后,该支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进行案件侦办。在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统一部署指挥,防城港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周密部署和前期侦查,专案组发现潘某准备指使渔民接运中国公民,欲偷渡到境外从事涉诈犯罪活动。
“警察!别动!”2021年9月13日早上7时许,该支队联合北海海警局进行收网,分组突击停泊在北海市海城区某海域的2艘渔船。在狭小的舱室内,席地而卧的嫌疑人在睡梦中被惊醒,纷纷只能束手就擒。
专案组当场抓获涉嫌运送的何某等3人及涉嫌偷渡人员18人,查扣涉案船只2艘。经突击审讯,专案组扩线深挖,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在北海市抓获3名涉嫌偷渡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10月23日分别抓获组织者潘某、黄某。
据悉,潘某为了组织他人偷渡出境,到处物色可远航的大型渔船,经黄某介绍,在利益驱使下,原本从事捕鱼业的何氏兄弟2人为了“赚外快”,便一口答应。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潘某以25万元每船的费用,指使兄弟俩分别驾驶渔船运送人员从海上偷渡出境。在境外“蛇头”的组织下,来自全国10个省的偷渡客陆续到北海市集结,并在潘某安排下登船,伺机偷渡,最终被警方一网打尽。
近日,经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潘某、黄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万元;何氏兄弟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卢某等20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10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桂国门)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