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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盖房争执三级警长被指打断邻居肋骨获刑,曾因证据不足撤案,出狱申诉称没伤人

来源:警盾 作者: 时间:2020/6/26 0:00:00


当过基层派出所指导员,如今妻离子散打零工为生的刘日鹏,日前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感叹,2015年端午节的那场纠纷,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邻里盖房起争执

“对方十几个人推搡拿着手机拍摄”

“我和马家是紧挨着的邻居,我们两家同时都在翻盖房子,用的也是一个施工队。那天也是休息日,上午8点多,我在我家工地上干活,马家兄弟带了十几个人,拿着录像设备,因为建房问题和我妻子在路边争吵。”

刘日鹏表示,因为盖房占道问题没说好,两家因此发生争吵。“那天正好是端午节,农村盖房打顶(水泥现浇顶)也看好日子,我们家建筑垃圾往外运之前,我们提前问过,马家开始说不打顶,当天又要打顶,我们找的车就没法往外清运垃圾。”

“我从房顶上下来,就看见我妻子被马家兄弟围着骂,我就过去理论,和他们吵起来了。” 刘日鹏表示,对方知道自己是警察,“马家兄弟带着十几个人推搡我,人家拿着手机拍摄现场视频。”

刘日鹏否认自己和马家弟弟动手,“当我到跟前时,他们就说警察来了,快录像。我一听就没想着动手,只是口头发生争吵,我没有推搡他,更没有打他。双方都报了警,武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城关派出所出警到现场。”

>>>否认斗殴伤人

“次日拍片子报案,说打断他两根肋骨”

“经过民警现场调查,没有发生打架斗殴,马家二哥还在接出警单上签了字。民警明确告知他,邻里纠纷问题要上有关部门去解决,当天并没有斗殴打伤人。”

刘日鹏表示,对方人多势众,带了摄像设备,说明是有备而来。“有马家亲戚,也有马家弟弟单位的人。当时城关派出所民警一直在现场,待到11点半才离开,这期间他始终没有说过他挨打,也没说被打伤。第二天他开车到医院拍片子,去派出所报案,说我把他两根肋骨打折,他提供了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要求追究我的责任。”

>>>案件兜兜转转

监察委建议武安警方重新立案侦查

刘日鹏介绍,2015年7月,公安机关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但是武安市检察院给公安下达立案监督文书,8月份按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从2016年到2017年,先是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取保候审,到期后改为监视居住,到后来又采取强制措施。”

刘日鹏表示,这期间案件兜兜转转,但涉案对自己影响巨大,原先他是武安市公安局的三级警长,“我之前在乡镇派出所担任指导员,2019年初恢复我的工作之后,我被调到交警大队,成为普通民警。”

原本以为到此为止,没想到会再生变数。刘日鹏告诉记者:“2020年5月份,武安市监察委向武安市公安局下达监察建议书,建议对我重新立案侦查。2021年4月30日,对我刑事拘留,5月份我被逮捕,2022年2月被邯郸市永年区法院判刑。”

刘日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邯郸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22年4月30日,我出狱后重新再申诉维权。”

>>>质疑鉴定结论

两根肋骨骨折还能在工地干活吗?

“马家弟弟当年30多岁,他是给检察院领导开车的司机。”刘日鹏表示,马家弟弟是个暴脾气,平日里自己和马家兄弟并没有过节。

“他自己说他当天在建筑工地干了24小时,他怎么会肋骨骨折?”刘日鹏表示,如果是两根肋骨骨折,应该疼痛难忍,出警民警一定会要求送医救治,但对方确实有诊断证明。

“案发第二天他自己开车去医院,人家拿着诊断结果,后来还去北京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轻伤二级,右侧肋骨骨折。”

永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对方的确是在案发次日报案,对方的笔录也证明了这一点。

刘日鹏说:“当天民警出警记录可以查看,我去要了,公安机关不给我提供。我的律师查阅复印卷宗,就没看到接出警单和出警执法录像。可以找骨科专家论证,看诊断结论有没有问题。我在二审中提出重新做司法鉴定,但被拒绝。”

>>>要求鉴定真伪

案发十多天汽车雨刷处发现打人照

刘日鹏告诉记者,“案发时对方用手机和摄像机在拍,公安机关问他们要,他们不给提供,后来又说他们没有录。”

“当时那个路边没有监控,他们好几个人拿着手机录像,打还是没打,一看现场视频不就清楚了吗?”刘日鹏认为,如果对方真有现场视频,为什么不愿意提供?一查看现场视频不就一目了然。

刘日鹏表示:“马家二哥只是向警方提供了一张照片,说我和他弟弟有肢体接触,说这是我打他的照片。”

刘日鹏说:“这张照片来源不明,马家二哥说是2015年7月份的一天早晨,不知何人放到他的汽车雨刷处。究竟是谁提供的,是谁在什么时候拍的,都说不清。”我申请公安机关鉴定这张照片的真伪,看是不是合成的。他想证明我把他打伤了,城关派出所在案卷中有个情况说明,说是无法鉴定。”

>>>如今妻离子散

失去工作 现在一边打零工一边维权

刘日鹏坦言,因为涉案,他可谓妻离子散,“我现在已经是单身,我和妻子彻底分了,孩子跟了前妻,我们分开有多方面的因素,和这个案子多少有点关系,但主要是感情不和。”

“现在我的事情全武安市都知道了,我在抖音上也发视频维权。”刘日鹏称这是自己人生至暗时刻,“我现在已经没有工作,生活靠打打零工,我现在是一边打零工,一边维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

曾两次因为证据不足被退侦或撤案

2022年2月,永年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刘日鹏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月取保候审,2017年1月移送武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注意到,案件曾两次因为证据不足被退回或者撤案。2017年1月25日,武安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武安市公安局补侦。2018年11月,武安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案。

2020年5月,武安市监察委向武安市公安局出具监察建议书,建议武安市公安局重新立案。当年6月,武安市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2021年4月30日,刘日鹏被武安市公安局刑拘。经武安市检察院批捕,5月14日被逮捕。

2021年7月经邯郸市检察院决定,案件由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年区法院遵照邯郸中院指定管辖的决定,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8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12月裁定恢复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相互推搡中致伤对方鉴定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双方因盖房发生争执,刘日鹏与对方相互推搡过程中,将马某某致伤,经武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日鹏提出对伤情重新鉴定,后经北京某司法机构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

马某某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刘日鹏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不认可,辩称未相互推搡,没有造成马某某轻伤二级。

>>>律师当庭辩护

没出警接诊就诊记录 9人作证没打

刘日鹏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某轻伤二级的伤情是由刘日鹏造成,不能认定刘日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日鹏前妻等9名证人证言证明刘日鹏没有殴打对方。

另外,马某某与其二哥等证人对刘日鹏殴打马某某胸部的说法不一致。马某某的伤情是否在案发现场形成以及其所述就诊过程存疑。马某某在案发24小时后去医院,不能排除在此期间由于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另外,马家二哥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刘日鹏殴打马某某。该照片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没有出警记录和第一时间接诊就诊记录,诸多疑点无法排除。马某某称其眼镜被打坏,但没有这一关键物证。

刘日鹏的前妻作证称,“当时刘日鹏过来说‘两个男的欺负一个女的,有什么本事‘’,马某某就和一个穿黑短袖的人说‘警察来了,快录像’。马家兄弟开始骂人,刘日鹏站在那一动不动,说‘我不跟你吵’,后来我和刘日鹏往家走的时候,对方还在骂,还往我们面前冲,被人拦开了。刘日鹏没有打马某某,没有发生肢体接触。”

此外,现场施工工人刘某某也作证称,当时刘日鹏没有打马某某,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推搡和打架。

>>>受害人回应媒体

找公检法“现在已经判决了别找我”

9月5日,记者拨通受害人马某某的手机,询问对方是否是武安市检察院的马某某,对方称:“嗯,对。”其得知是媒体记者采访,随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继续拨打,马某某表示:“你是媒体记者,你可以找公安、检察院,找法院,现在已经判决了,你别来找我。”随即再次挂断了记者的电话,此后再未接听。

记者联系武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证实马某某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有他这个人。”记者询问马某某是否为检察院某领导开车,工作人员表示:“他之前是吧,×检退休了。”

记者获得的永年区法院判决书显示,马某某2015年6月21日陈述称,事发时刘日鹏和二哥争执。

“二哥和我上前拉架,抱住他,刘日鹏撇我的左手手指,同时将我眼镜打在地上,用脚踩坏。我上前用胳膊搂住他脖子往一边拽,他用右拳往我右胸前夯了几拳,我胸部疼,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肿了。”

马某某2021年3月9日陈述称,“刘日鹏撇我左手,把我的眼镜也打掉了,用拳朝我胸前打,把我摔倒在地。我当时觉得身体不舒服,就打了120,因为当时泵车和水泥罐车都来了,如果不打顶,损失就大了,所以我坚持着打完顶。总觉得胸口疼,顶打完我就去医院检查,一拍片肋骨骨折。”

马某某二哥称,当日双方理论推搡过程中,刘日鹏用拳头往弟弟胸部打了两拳,将弟弟推倒在地。弟弟当时手指就肿了,胸口有点痛,事后到医院拍片,发现两根肋骨骨折。马某某二哥向警方提供了刘日鹏殴打弟弟的照片,证明两人有肢体接触,并称“这张照片是别人夹到我车的雨刮器上,但具体是谁放的不清楚。”

>>>法院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判刑1年 赔偿1.9万

永年区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日,刘日鹏与马某某在推搡、搂抱过程中将马某某打伤,造成马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案发后,马某某自2015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壁、左手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8天。

法院认为,刘日鹏妻子和刘某某关于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的证据与卷内其他证据不符,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明马某某未实际住院以及就医过程的病历资料存疑等照片、光盘证据,法院认为不足以推翻马某某的住院病历及其受伤住院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主张被害人可能因其他原因致伤,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违规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鉴定机构是因地址变更未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日鹏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22年2月2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刘日鹏有期徒刑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经济损失19268.07元。

编辑:邱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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