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视在线内蒙讯: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卓资县委原书记王大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王大河,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内蒙古兴和县人,大学农学学士,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8月参加工作,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卓资县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7.09-1991.08 哲理木畜牧学院草原专业学习
1991.08-1996.08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委组织部干部
1996.08-1999.03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委副科组织员
1999.03-2001.10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团委书记
2001.10-2004.05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长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4.05-2006.08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长顺镇党委书记
2006.08-2007.10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07.10-2011.12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其间:2008.09-2010.07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公共管理专业学习)
2011.12-2012.10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2012.10-2016.03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2016.03-2018.03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
2018.03-2019.0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02-2019.0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
2019.03-2021.06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06-2025.01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委书记
2025.01-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卓资县委书记
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卓资县委书记。
经查,王大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将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大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大河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乌兰察布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编辑: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