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旬老人因家庭矛盾与子女长期不来往,与多年邻居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邻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这样的“信任契约”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以书面形式与自己信任的个人事先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基本案情
王某(女,1949年出生)与张某(女,1961年出生)退休前系同事关系,也是多年的邻居。王某年事已高,配偶已于2015年去世,其因家庭纠纷与子女产生矛盾,长期未有来往,曾多次在突发疾病时因无人协助签署医疗文书而无法及时接受治疗,险些酿成严重后果。2026年3月16日,王某前往医院进行老年综合评估,被诊断患有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有记忆力轻度下降的情况。
2026年3月26日,王某与张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王某为保障自身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自愿委托张某作为其意定监护人,张某自愿接受该委托。协议对人身监护事宜、财产管理事宜、去世后善后事宜、意定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生效条件等作出具体约定,并明确协议自王某依法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该协议,在人身监护方面,张某需妥善照料王某日常生活起居,及时关注张某身体状况并及时就医;在财产管理方面,张某应按照张某的意愿谨慎处理张某名下财产,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双方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张某不得利用监护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将监护职责擅自转委托给他人;张某如存在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并造成王某合法权益受损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协议由律师起草,签订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对协议条款及法律术语均对王某、张某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
王某称,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不在北京居住。张某表示,如果王某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愿意成为王某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职责,承诺妥善管理、不擅自处分王某财产,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庭审中,王某神清语利,能够独立正常回答法庭询问,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意定监护协议》有效。
审理裁判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意定监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确认其效力。其一,关于王某签订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王某虽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但庭审中神清语利,能够独立正常回答法庭询问,上述诊断仅表明其存在一定程度的身体健康问题,并不足以证明其已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王某在签订协议时能够清晰认知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认定其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意定监护协议订立的主体要件。其二,关于协议的形式要件,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对委托监护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生效条件等作出具体约定,落款处有双方签名及捺印,符合法定书面形式要件要求。其三,关于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协议由律师起草并全程解释,签订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双方系多年邻居,王某多次住院均由张某照顾,双方已建立信任基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四,关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约定自王某依法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生效,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关于意定监护协议于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的规定。协议内容涉及人身监护、财产管理及善后事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张某当庭承诺妥善管理、不擅自处分王某财产,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进一步表明其愿意善意履行监护职责。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意定监护协议》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
以案说法
对于成年人的监护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核心要旨在于尊重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监护人,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失能风险,是私法自治理念在监护领域的重要延伸。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成年人意思自治和个人意愿的尊重。
“远亲不如近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王某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自身多次因无人签署医疗文书而延误治疗的困境下,选择将人身和财产事宜托付给信任的邻居,体现了老年人对晚年生活保障的合理期待与朴素情感需求;张某自愿承担监护职责且不收取任何报酬,彰显了守望相助、扶老济困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部分老年人面临子女不在身边、亲属无法照料等现实困难,其人身照护、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权益保障需求迫切,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路径,使老年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作出安排,避免因突发失能而陷入无人照护的困境。
需要指出的是,确认意定监护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对监护人履职行为的放任不管。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子女如认为张某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解除协议。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对意定监护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机制,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温馨提示
意定监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署,明确约定人身监护、财产管理、去世后善后事宜、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生效条件等内容;协议订立时可全程录音录像,必要时办理公证,以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应充分考察对方的人品与履约能力,并可约定监护监督人;意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否则可能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撰稿:宋颖 张博
编辑: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