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借新还旧,系指债权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时,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过桥贷”等存在第三方资金介入还旧的模式,仍然可能被法院穿透认定为“借新还旧”,若债权人无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将免除新贷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案例编号】(2023)宁01民再11号。
【基本案情】2016年6月,A银行与经营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向经营部提供贷款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木材,期限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同日,银行与某担保公司及相关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发放了贷款。贷款逾期后,经A银行催收,某担保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代偿该经销部贷款本息,还贷资金来源于保证人某甲借资于案外人某乙的200万元。
2018年1月3日,A银行与经营部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经销部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木材,期限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同日,银行与相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其中担保人中范某仅系本轮借款的担保人,其他担保人均为原借款担保人。贷款进入经销部账户后,该经销部向A银行偿还了借款4万元,剩余96万元均转账支付给某担保公司借用的案外人账户,又转给某个人。该笔贷款经销部始终未使用,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逾期后,经销部及担保人均未履行清偿义务,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贷款的性质问题及担保人范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范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前述判决,再审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理由】
一是关于“过桥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问题。借新还旧的表现形式常为两类:借新贷还旧贷、过桥贷。“过桥贷”涉及以下三个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第三方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借款人以新贷来的资金还第三人的欠款。与一般借新还旧不需要实际偿还旧贷不同,有过桥资金介入的,需要先用一笔资金偿还旧贷,然后再贷出新的贷款。本案中,两份合同的借款债权人债务人主体、金额、借贷用途均一致,保证人也基本一致,加之资金流向明确,原审被告担保公司亦称述本案系借新还旧,故可以证实本案系“过桥贷”方式借新还旧。
二是关于新贷保证人范某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的条件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实,本案前贷与后贷借款金额相同,除范某外,其他担保人相同,前贷借用第三方资金还贷,后贷用于偿还第三方借款,原审据此认定为过桥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A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贷款系“借新还旧”,故被申请人范某主张其应免除保证责任的意见成立。
【案例启示】
案涉资金过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是旧贷还款资金来源于保证人某甲借于案外人某乙;二是新贷由借款人转账支付给担保公司借用的案外人账户,又转给某个人,而非转给旧贷的还款资金来源人某乙;三是旧贷还款于2017年11月,而新贷出借于2018年1月。案涉贷款中,旧贷还款资金来源与新贷偿还债务的对象并非同一主体,且时间相隔3个月余,法院仍然认为其系过桥贷、认定为构成借新还旧,最终以银行无法证明新贷保证人明知系借新还旧为由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银行应加强转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止发生担保失权的风险。
一是加强还贷资金来源审查。法律和监管规定均未明确禁止还贷资金来源于借款,银行在办理转贷业务时应采取穿透式要求,加强还贷资金来源,并适当向上追溯合理期限,防止借款人、旧贷担保人、关联人等隐瞒运用过桥资金偿还旧贷的事实。
二是强化贷款用途管控。明确贷款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贷款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借款合规关于贷款用途等相关约定,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加强支付背景、支付对象等审查,对流向关联企业、股东等账户的资金,持续跟踪最终用途,避免资金空转、挪用、流向不明。
三是规范转贷业务操作。对涉及借新还旧的转贷业务,围绕“担保人知情留痕”和“担保流程闭环”规范相关操作,尤其是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揭露借新还旧的事实,并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条件允许的,要求新贷担保人出具知悉并自愿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具相关决议,并在决议中明确借新还旧相关事实。
关联法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案例:
(2025)豫民申6124号:关于案涉460万元借款是否系借新还旧的问题。2022年3月14日,案外人赵某举分多次向薛某2转账460万元,同日薛某2分两次偿还某分行的贷款。2022年3月18日,某分行向薛某2账户发放贷款460万元,同日,该460万元受托支付于赵某天。结合赵某举与赵某天系父子关系以及资金流向、旧贷与新贷时间节点的契合度等情况,能够印证旧贷、还贷以及再贷系一个完整的过程,故原审认为案涉借款为借新贷还旧贷的关系,并无不当。关于薛某、姜某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审中某分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某、姜某对案涉460万元全部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薛某、姜某在案涉借款尚未清偿的债权本金余额200万元最高限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补充案情:旧贷分两笔:200、380万元,薛某和姜某原来就对其中的20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尽管薛某和姜某签订担保合同对新贷46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院以借新还旧为由,判决两人仅在对旧贷200万限额对新的46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即:在对原旧债担保责任范围内对新债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名义上旧债已经被新债偿还了)。
编辑:李连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