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退赔刘某等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660901.9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5200万元的价格从“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手中购得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北段与老西环路交汇处东北角所拍土地,项目名称为“凤凰丽景城”第三期项目。
2014年3月31日,张某某与苟某某签订合作贷款协议,以张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凤凰丽景城”第三期项目土地作为抵押进行合同贷款、以苟某某实际控股的甘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进行贷款。
张某某随后私自刻制了一枚“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私章,伪造了“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文件,股东签字,并加盖“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将伪造的文件及转让合同、委托函等手续提供给甘肃银行,2014年7月11日与甘肃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同年7月17日在甘肃银行贷款3100万元。
次年该笔贷款到期后因张某某无力偿还,便联系甘肃银行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张某某再次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及“凤凰丽景城”三期在建的部分楼房、商铺进行抵押贷款,2015年7月13日与甘肃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骗取甘肃银行贷款5000万元。
贷款到期后经甘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骗贷款部分用于工程建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另外,2015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与刘某等多名受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或被卖的事实,骗取刘某等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0901.9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张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房时应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卖房者的资质,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了解房屋信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立即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购房款应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关缴费凭证;如果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