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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宣传月】毒鸳鸯的“合伙生意”:以贩养吸终成空,双双落网一场梦

来源:临武检察 作者: 时间:2026/6/26 10:24:54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的一个夜晚,天色沉郁,路灯泛着冷白的光。郭某搭乘男友黄某所驾车辆,趁着夜色悄悄前往城区一处偏僻街角,与陌生人员秘密接头。彼时,郭某拿出自己仅剩的积蓄,购入两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转手快速交付给下家,顺利赚取了一笔差价。交易完成后,郭某看着到手的钱款,满心侥幸,将违法所得转账给黄某,用作二人的日常开销和后续购买“烟弹”的费用。看似一次简单的转手牟利,却彻底打开了二人涉毒犯罪的“潘多拉魔盒”。在此前无数个昏暗夜晚,郭某与黄某便长期蜗居出租屋反复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早已形成严重药物依赖。随着毒瘾不断加深,吸食开销持续攀升,两人生活彻底入不敷出。为维系毒瘾、填补吸毒花销,二人彻底突破法律底线,主动铤而走险,多次购进、私自勾兑依托咪酯烟弹后对外出售,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依靠贩卖毒品赚取毒资供自身吸食,涉案次数、涉案规模持续扩大。最终,二人全部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移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检察履职

经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郭某与黄某为满足自身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及日常消费之需,多次从他人处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烟弹,或直接购买依托咪酯粉末自行勾兑烟油制作烟弹,并共同贩卖给他人牟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郭某与黄某作为一对恋人,在生活的风雨中,本该相扶相携,共建美好。然而,当郭某染上毒瘾,黄某没有伸出援手拉她回头,反而在烟雾中一同沉沦。从“相爱”到“相害”,从“同路”到“同罪”,他们用错误的方式“支撑”对方,最终双双坠入法网。毒品是万恶之源,沾染一时,贻害一生。真爱,不是一起坠落,而是一同清醒,彼此救赎成为对方的灯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字:唐琦

编辑: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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