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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连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无责≠不需赔偿!

来源:山东高法 淄博高新法院 作者: 时间:2026/6/22 10:41:43

近日,一起高速公路连环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结。不少车主遇到类似事故时,都会心存疑问,事故中自己并无过错,车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完成相关赔付后,第二年保费会不会有所上涨?这起案件也为大家理清了其中的门道。

案情简介

张某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路段时,与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受冲击力影响,邱某的车辆继而撞上王某的车辆,王某的车辆又顺势撞到刘某的车辆,一连串的连环撞击,导致邱某车上的乘车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到场勘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邱某、王某、刘某以及伤者李某均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可事故经过与责任划分,但提出赔付金额应当扣除其他无责车辆对应的交强险赔偿额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整起连环撞击属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张某的行为引发连锁反应,邱某车辆被撞后撞击王某车辆,这一连续过程和李某受伤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虽然王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但李某受伤与王某的碰撞也具有因果关系,按照相关规定,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

结合法律规定,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损,当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没有超过所有涉案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时,各家保险公司要按照自身责任限额占总限额的比例分担赔偿款项。本案中,李某的合理损失共计15万元,并未超出涉案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经核算,王某车辆对应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额度为13636.36元,法院依法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最终判决涉事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363.64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保费调整,只和车辆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出险记录相关。像本案里这类无责情况下的正常赔付,并不会被计入有责出险记录,自然也不会导致第二年车辆保险费用上涨。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人,遇上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即便自身属于无责一方,也请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理赔手续,既能保障伤者及时获得救治与赔偿,也能让事故纠纷更快妥善解决。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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