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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事故,驾驶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6/18 13:13:09

【案情简介】              

钱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面障碍物,失控后撞向路边灯柱,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钱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3.3万元,占损失总额的70%;

二、赵某自行承担损失5.7万元,占损失总额的30%。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途中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条件的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规则,其立法本意在于既肯定驾驶人对搭乘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又通过减轻赔偿责任的方式,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帮扶的善意行为,避免因过度追责而打击善意驾驶人的助人热情。

适用该条款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搭乘无偿,搭乘人未向驾驶人支付足以抵扣出行成本的费用;

二是车辆非营运,即车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运输服务;

三是驾驶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钱某搭载赵某系出于善意,双方之间并无有偿运输合同关系,车辆亦非营运车辆,符合好意同乘的基本特征。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对钱某予以适当减轻。

二、重大过失的认定应综合全案事实判断

在好意同乘案件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决定能否减责以及减责幅度的关键。所谓“重大过失”,通常指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且违反程度严重,如严重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情形。与之相对,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程度。

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虽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这系行政上对事故成因的责任划分,不等同于民事上的重大过失认定。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审查了以下情节:钱某持有有效驾驶资格,不存在无证驾驶情形;钱某不存在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光线不足,突然出现的障碍物对驾驶人的判断和反应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上述因素综合表明,钱某虽有过失,但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依法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将钱某的赔偿责任确定为70%。

三、乘车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按照过错比例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乘车人在好意同乘中仍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等。未尽到该义务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后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该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但在车辆失控撞向灯柱时,未系安全带的乘客因缺乏有效约束,损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客观上扩大了自身损失,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法院据此认定赵某自担30%损失(5.7万元),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乘车人过错的认定不免除驾驶人的自身责任,而是在驾驶人责任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乘车人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相应扣减赔偿数额。本案责任划分清晰合理。

综上,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法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乘车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亦应按过错比例自担损失。本案判决准确适用减责规则,合理划分双方过错,实现了保护善意行为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平衡。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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