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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参与救火后成强奸杀人嫌犯,“疑罪从挂”27年后获无罪

来源:法眼焦点 作者: 时间:2020/7/4 0:00:00

       1995年7月5日,辽宁铁岭双井子乡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陈某及其幼子被害。次日,被害人的邻居张文利作为嫌犯落网。直到27年后的2022年6月,铁岭中院才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张文利无罪。

       在此期间,张文利共被羁押2910天,铁岭市检察院先后两次提起公诉,铁岭中院两次退回案卷。2021年8月6日,铁岭市检察院再次将该案侦查卷宗移送铁岭中院,而此时该案合议庭成员已全部退休,铁岭中院遂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于2022年6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文利实施强奸、杀人行为;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物证能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现场建立联系;被告人供述多次反复,且多次供述之间针对作案时间、动机、强奸杀人顺序及过程等重要环节均不一致;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火柴、油桶的描述与现场勘查情况严重不符。此外,法院认为,公安机关采用疲劳审讯等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可能存在违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事实上,早在1999年时,铁岭中院审理该案后,就得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文利无罪”的结论,但铁岭相关部门却不同意宣判。此后,该案便被悬置起来。2003年,因司法部整顿超期羁押问题,张文利得以被取保候审。直至2021年,该案才再次重启。

       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文利向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申请519万余元国家赔偿,铁岭县检察院于7月4日立案审查。

救火邻居成强奸杀人案嫌犯

      1995年7月5日23时许,铁岭县双井子乡某村村民张文利的邻居家发生火灾,包括张文利在内的众村民将火扑灭后发现,该户女主人陈某及其4岁的儿子于某某已经死亡。警方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

      次日,张文利被作为嫌犯被铁岭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5月23日,经铁岭县检察院批准,张文利被逮捕。

      1996年10月21日,铁岭市检察院对张文利提起公诉,“铁市检刑起字(1996)98号”起诉书显示,1995年7月5日晚,被告人张文利见邻居于某的妻子陈某及长子于某某在家,便产生报复恶念,当晚8点多窜至于家,从后窗入室,被告人张文利见陈某躺在床上,便用棉被将陈某头部蒙上将其掐昏,在炕上睡觉的于某某惊醒后喊叫,被告人张文利又用被子将其闷压致不动;张文利唯恐陈某不死,继续掐陈颈部,将其致死。被告人张文利作案后,又放火焚尸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后焚尸,其子于某某系被他人致昏闷压窒息濒死期烧死。

      上述起诉书称,被告人张文利目无国法,竟因邻里矛盾而行凶杀人,致死二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铁岭中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6年12月4日将该案退回铁岭市检察院。

     1998年9月2日,铁岭市检察院撤回上述起诉书,并于1998年10月8日以“铁市检刑诉(1998)63号”起诉书再次向铁岭中院提起公诉,再次被指控的被告人张文利,罪名从故意杀人罪变为强奸、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及经过也发生了变化。

    “铁市检刑诉(1998)63号”起诉书显示,1995年7月5日晚,被告人张文利去邻居于某家房后大便时,见于某妻子陈某及长子于某某在家,顿生歹意,之后,张文利撬开于某家厨房后窗入室,跳到炕上,将陈某强奸,唯恐罪行败露,遂用手将陈掐死。此时,于某某哭叫,张文利又将其掐昏,并用被子蒙住其头部闷压,致其不动后,放火焚尸。案后,张文利逃离作案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前后两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经过差异很大

      铁岭中院受理上述公诉后,于1998年10月29日和1999年3月29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02年12月18日,铁岭中院将该案退回铁岭市检察院。2003年6月23日,张文利被铁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此后,该案便被悬置,直至2021年8月6日,铁岭市检察院才再次将该案侦查卷移送铁岭中院。

耗时26年一审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

       判决书显示,2021年,张文利强奸、故意杀人案第三次被移送铁岭中院后,因该案合议庭成员已全部退休,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铁岭中院遂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于2022年6月1日不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辩护称,其没有实施杀人、强奸行为,其之前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

       其辩护人意见是,侦查机关确定张文利为作案嫌疑人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的供述多处与现场勘查不一致,存在逼供、诱供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救火之前进过作案现场等。

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铁岭中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本案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在案物证无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及案发现场建立联系。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发现多处足迹,并提取了胶底鞋足迹四枚,公安机关虽已提取张文利所穿胶鞋,但并未制作提取笔录,未进行足迹同一鉴定,且此后因保管不善致胶鞋丢失。铁岭市公安局仅将此来源不清、无法指向张文利的物证送交警犬大队进行气味鉴定,但警犬气味鉴定仅可供确定侦查方向,无科学性标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适用;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被害人内裤等物品中未检出具有被告人生物特征的生物物证;被告人衣物及随身物品中未检见被害人遗留的生物物证。

       二、张文利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及描述作案工具特征等方面均不一致,供述重要环节与现场勘查情况不符。

       先供述因邻里矛盾杀人,临时起意侮辱尸体,后供述实施强奸后杀害被害人;先供述作案时间为当晚8时30分,后供述案发当晚7时许作案;先供述杀人后惊醒于某某,后供述案发前陈某逗弄儿子于某某,于在其作案过程中始终在身旁哭泣;先供述使用现场方形铁桶内油品助燃,后供述使用白色塑料桶内油品助燃焚烧现场。

       三、张文利供述反复,存在下半夜突击、持续审讯和疲劳审讯情形,存在遭受胁迫可能。

张文利于案发当晚参与救火后于次日凌晨接受询问,否认杀人,当日中午时段之前作出有罪供述,案件宣告破案。此后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文利均否认犯罪事实;该案被退回侦查机关后,张文利在1997年12月16日至17日连续37小时内所作5次供述中均供认实施犯罪行为。讯问时间跨越37小时,多份笔录形成于凌晨时段,最长讯问时长近9小时;张文利1998年2月18日供认此前所作有罪供述全部属实,未觉存在不公和冤屈,仅希望将其母亲和姐姐尽快释放。其所作有罪供述动机应予质疑,存在遭受胁迫的可能。

       综上,铁岭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利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文利的多次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且部分有罪供述内容不能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本案其他证据中没有任何物证可以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现场建立联系,无法证实被告人在推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曾到过案发现场实施强奸、杀人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文利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

      2022年6月9日,铁岭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文利无罪。此时,距铁岭市检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诉已过去26年。

申请国家赔偿逾500万

       事实上,在1998年铁岭市检察院第二次提起公诉,经过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铁岭中院于1999年便得出了张文利无罪的结论。

      澎湃新闻获取的案卷材料显示,因司法部对全国看守所超期羁押现象进行清理,2003年3月24日,铁岭中院刑一庭向辽宁高院刑一庭提交了一份《关于被告人张文利超期羁押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称,1996年铁岭市检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诉后,铁岭中院相关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并于同年12月4日将该案卷宗退回铁岭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8年10月,铁岭市检察院第二次提起公诉。铁岭中院合议庭评议后仍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休庭,向公诉机关调取证据。经公诉机关多次补侦,该案于1999年3月10日移送铁岭中院。铁岭中院当年3月继续开庭审理,并于同年4月20日评议了该案。结论是:“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文利无罪。”

       铁岭中院审委会于1999年11月10日研究决定,同意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张文利无罪的意见。但此后相关会议决定,对此案继续调取证据,补充侦查,对被告人张文利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03年6月23日,张文利被铁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从1995年7月6日被收容审查,直至2003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张文利共被羁押2910天。

      二十多年后等来了无罪判决,2022年6月30日,张文利向铁岭县检察院、铁岭市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事项为二:向赔偿申请人给付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金1191179.40元(1995年7月6日至2003年6月23日(2910天╳409.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万元;总计赔偿5191179.40元;向赔偿申请人赔礼道歉。

张文利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获立案

      张文利认为,在自己被收容审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赔偿义务机关长期不作为,导致其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对其造成了严重伤害和不可弥补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张文利描述了其遭遇的刑讯逼供的细节,如多次“四肢被抻成‘大’字固定在监房铺板上,一抻就是半个月,最长抻过一个月。抻‘大’字期间不能自主进食、大小便不能自主净身。”“赔偿申请人在看守所被超期羁押近八年之久,24斤重的脚镣连续戴了七年半多,连续6年多被縻在床铺中央,不能走动。赔偿申请人不堪忍受酷刑折磨,曾自杀未遂。”

       张文利表示:“一个以强奸、杀人、放火的罪名被关押近八年之久的青年已经再也没有青春时光。找对象没人敢嫁、外出打工屡遭歧视,成家立业的最好时光就这样被办案机关彻底毁掉了。赔偿申请人的父母也因为儿子的坏名声抬不起头来,相继患病离世。赔偿申请人长期遭遇精神折磨,罹患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双耳听力明显下降,语言表达能力受损……遭受的精神和肉体双重打击和折磨,实属罕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万元。”

       7月4日,铁岭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称,决定立案审查张文利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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