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比如,以前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者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随车携带,通过设置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同时,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还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此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
▲发布会现场
清理哪些罚款?
司法部:违反三大要求的罚款一律取消
据介绍,在规范行政权利的工作上,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就已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那么,本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有哪些新“看点”?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提出,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
第一个“一律”,即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
赵昌华解释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对哪些行为进行罚款,以及罚款的种类、幅度和范围,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要求,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
关于设定程序,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都有明确规定,罚款事项的设定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设定。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予以取消。
第二个“一律”,即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
赵昌华举例称,比如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取消相应罚款,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个“一律”,即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赵昌华指出,比如以前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者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随车携带,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
同时,赵昌华强调,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取消一些罚款后,市场秩序如何有效监管?
在没了一些罚款规定后,市场还能否正常运转?对于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又该如何管理?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本次取消或者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是强化法治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因为罚款只是监管手段之一。
许新建透露,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他表示,对于上位法已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避免重复进行罚款。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在下一步行政法规、规章修订中,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需提高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不断深化、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促进这三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同发力。
许新建提到,还将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彻底打通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