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互联网时代,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摆地摊代办手机卡,其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提升工作业绩,在未告知客户本人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办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多开实名认证的手机卡,随后将多开的手机卡出售给开不了卡的黑户或者自留使用。其中某些客户名下多开的手机卡被张某某出售给他人后,又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
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刑罚,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滑县人民法院 三级高级法官 卢大勇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公检法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断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和社会安全稳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官提醒
广大公众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如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滑县法院 李阿月
编辑:唐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