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电了几只野兔子,怎么还上了法院?”被告人王某百思不得其解。近日,沂水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电网在其村庄附近的山上多次狩猎,先后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共计24只,其中20只为草兔、4只为黄鼬,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狩猎罪。因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 官 释 法: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沂水法院在此提醒,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乱捕乱猎行为,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受严惩。
编辑:赵荣清